中国质量新闻网根据杭州海关网站2020年1月2日发布的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义关法〔2019〕3号),东阳市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未经商检机关检验的进口商品擅自出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义乌海关没收违法所得8130.9元,决定处罚人民币544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反义关法〔2019〕3号
当事人名称:东阳市可兴办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明书名:营业执照
证书编号: 91330783329925818F
法定代表人:谭大钦
公司地址:东阳市白云街白云社区黄桥头村
当事人委托义乌市普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申报进口货单,报关单编号292320191239002177,品名为刀、餐具套件、叉、勺和拔瓶器等。 当事人于2019年5月6日申报地区部分货物,报关单编号292320191239002862,其中法定检验产品有刀、餐具套件、叉、勺等共24箱。 当事人未完成该货物检验检疫程序,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于2019年5月7日擅自将该进口货物从义乌物流中心海关监督处提取,2019年7月7日全部销往东阳市飞之工贸有限公司,获得违法所得8130.9元。
我经过调查,认为当事人必须在商检机关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就擅自出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证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书》、货物出口区核发书、采购合同(编号NX2019125 )、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20245226、20245227 )、调查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事实清楚,证据可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没收违法所得8130.9元,决定处罚人民币544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到达之日起15天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付罚款的,可以按照每日处罚金额的3%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变更价格支付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手段,或者向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支付的人民法院
义乌海关
2019年12月31日(责任编辑:六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