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开户证券_恒泰证券一员工违规吃警示函 涉及协助客户“垫资开户”等问题

11月5日,中国网络财经公布了在证监会网站上对张超发行警告书的决定。 调查显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为顾客、顾客和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协助资金分配计划,协助“开设资金账户”,回避顾客的适当管理要求,扩大两个融资信用框架等问题。 向他人提供客户信用资金帐户、信用证券帐户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方法》第3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方法》第6条的规定。 张超作为恒泰证券机构的交易部员工,对上述违反行为负责。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券监督会决定对张超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发出警告书。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受证券注册结算机构委托,在客户开设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审查客户申报的姓名、名称、身份的真实性。 同一客户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名称或名称必须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顾客开设的证券帐户必须在开户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证券公司不得向他人提供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监督会)批准。 在得到证券监督会的认可之前,证券公司不得向顾客融资或者融资。 此外,不得为顾客与顾客、顾客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的服务。

《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必须合规经营,勤奋负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充分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优先、可靠性记录等信息,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水平,向适当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服务,不得欺骗客户。

(三)规范客户发行证券行为,动态监视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严重异常行为,依法处置,客户不得违反证券发行、从事交易活动。

(四)严格规范员工业务行为,督促员工勤奋履行职责,防止利用职务违法违反、超越权限或损害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非公开信息,防止公司及其员工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向他人买卖证券,泄露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之间、客户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相关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交易的公正性,防止不正当的相关交易和利益运输。

(八)慎重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发出警告书,命令定期报告,订正,采取监督谈话等行政监督措施的直接责任董事、监事、 对高级管理层和其他负责人可以采取发出警告信、命令参加培训、订正、监督谈话、认定为不当候选人等行政监督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公司发生管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况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是原文

论对张超采取发行警告书的措施的决定

张超:

调查显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为顾客、顾客和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配合资金分配计划,配合“开资金账户”,回避顾客的适当管理要求,配合扩大两个融资信用框架等问题。 向他人提供客户信用资金帐户、信用证券帐户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方法》第3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方法》第6条的规定。 你作为恒泰证券机构的交易部员工,对上述违反行为负责。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我决定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向你发出警告书。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9月29日(责任编辑:张紫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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