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是境外上市_证监会: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服务H股公司健康发展

前几天,国务院认可证监会同意在中国境内注册、海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办理手续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招标和上市国务院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条

海外上市制度成立之初,为了适应国内企业在海外上市的需要,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特别规定》,弥补当时国内外制度的差异。 其中,规定海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要在会议召开45日前提出书面通知等要求。 随着国内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特殊规定”与上级“公司司法”的要求不一致,形成了不利于h股公司管理和有效决策的制约,不利于h股公司国内外股东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近年来已成为市场普遍反映的问题。 本次法规调整适用,对完善h股公司管理,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应对45天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问题,解决是证监会继续推进党中央、国务院“解放制服”改革的重要决策,落实“四个恐惧”和“一个合作”要求,创造良好市场生态的具体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落实国务院批准,指导h股公司修订章程、交流投资者等,确保政策切实有序地实施。

(原题“深化海外上市制度改革服务h株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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