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判决侵犯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因为涉及网络通信领域的方法专利侵权,被告方腾达公司是国内着名的网络通信设备制造商,所以该事件从一开始就受到知识产权领域和所属技术行业的广泛关注。 作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工作多年的老法官,我在第一个时间读了这个判决,感觉如下
(1)本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本案指标的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本案判决确定的审判规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专利申请的解释、侵权判定规则以及赔偿额的确定这3项专利侵权诉讼中最基本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二审判决立足于基本事件,在正确适用法律过程中,总结并抽象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审判规则。 首先,判决强调了应遵循权利要求解释的“权利要求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用于权利要求解释”的最基本原则,并结合事件系统地整理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适用规则,以及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在权利要求决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内部证据优先、 总结总体解释、与本发明目的相一致的三条具体适用规则,对于将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正确应用于今后的审判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第二,本案确立的网络通信领域的多代理实施方法专利的“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侵害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行为者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性内容固化为侵权产品的话, 其行为和行为结果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发挥了全面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就是说,在最终用户正常使用该侵权产品时,如果能够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的过程,侵权行为者应该实施该专利方法,认定侵权者的权利受到侵害”,这一规则非常具体、操作性 第三,本案进一步加强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侵权赔偿计算中的应用,受害人对赔偿额有异议的,作为有侵权规模证据的侵权行为人,提出并反驳侵权行为规模证据,明确不应避免侵权行为规模的基础事实,另行主张专利技术贡献度等其他抗辩事由。 本案强调侵权规模的基础事实在损害赔偿计算中最重要的地位,有助于引导和促进双方就侵权赔偿计算形成实质性答辩。
(二)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尊重产业发展规律,重视实质性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理念。 多代理长年以来在因特网通信领域实施的方法专利存在难以保护的问题。 本案判决根据互联网通信行业的特点,分析了互联网通信领域许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较高的原因,明确指出在充分考虑这种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方式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专利方法固化为设备出售利益的行为具有直接侵权方法专利的侵权性质。 提出了明确的“不可替代的实质作用”侵权判定标准,解决了这种专利权人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护的问题。 实现知识产权实质性保护,提高相关行业创新研发热情,积极建设公平合理的创新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3)本案的判决是事实清楚、说明充分、令人信服的判决。 司法审判工作不仅产生客观公正的审判结果,从事实到结论的推导过程也很重要,这是审判结果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认可的重要保障,实质上起着制止争端、解决矛盾的作用。 本案判决围绕当事人的事实和法律争论的焦点,依据专利法和诉讼法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严密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地表达了案件的判断结论,详细地说明了理由,没有暧昧的言辞,不回避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正确地、高水平地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审判,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的生活中的法律。 例如,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中,本判决基于概括的权利要求的解释的基本规则,在技术比较中,基于本申请的提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认知,对双方争论的“最初的HTTP消息”如何解释并展开充分的说明。 将测试电路图和测试结果作为直接插图导入判决书,明确了体现技术类案件审理专业水平的赔偿额计算的举证责任分配基本规则后,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展开说明,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综上所述,本案审判从鼓励专利法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目的出发,充分考虑了互联网通信领域的技术特点,通过充分论证,确立了本领域的方法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具有指标意义。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络
作者:宿迟
编辑:永远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