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企业承担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与员工之间达成协议,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所得税,那部分由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员工每年承担一次奖金的部分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4条的规定,“雇主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必须是个人工资工资的一部分。 如果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用使用,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所得税,“应付员工报酬”科目中计算的是工资的一部分,如果没有用可以从税前扣除的“员工报酬”科目计算,则单独计算管理费用
02
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向在企业工作的员工或雇用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是员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计算所得税 企业养老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没有向全体员工缴纳企业养老金,所以缴纳的部分员工养老金不能扣除税前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向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减去政策的普遍性,仅向部分特定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 因此,企业按照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缴纳的养老金,具有普遍性,符合政策本义,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扣除税款。
03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2018年度确认养老金制度,该年度一次性偿还企业养老金的是2012——2017年度,因为上年度没有养老金制度,该企业上年度没有进行会计处理,上年度偿还养老金的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调整了上年度的损益。 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能否作为上年度的不可扣除事项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6条的规定,每5年确认追加征收期限
答:作为上一年度的不可撤销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课税所得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6条的规定,追缴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04
企业发生的工伤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金扣除前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企业与职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支付50万元补偿金。 其中社会保障部门按标准赔偿47.2万元,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和社会保障赔偿差额2.8万元。 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可以扣除税前吗?
答:企业除了工伤保险赔偿外,发给遭受事故或职业病的员工(或其近亲)的丧葬补助费、赡养费,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和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作为员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