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森林法什么内容_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内政字〔2019〕90号

根据各联合行政办公厅、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员、办公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减税的工作布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应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以下简称“方法”)的内容 一、将《方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用水,除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水外”修正为“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水”。 二、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性栽培、养殖等规定限度内的农业畜牧业生产取水(含取水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上述限额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水限额标准和水量评定方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 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性栽培、养殖等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畜牧业生产取水(含取水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遵循《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的规定。 四、将《办法》中“自治区地税局”的表现改为“内蒙古税务局”的“地方税务机关”的表现改为“税务机关”的“地税部门”的表现改为“税务部门”的“地税局”的表现全部删除的“内蒙古国税局”的表现改为“内蒙古税务局”。 五、修订《办法》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印刷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 2019年11月11日(此事公开发表)。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

类别

取水户

适用税额基准

(元/立方米)

直接取地表水

农牧业生产者

(超过规定限度取水)

农牧户

(超过规定限度取水)

0.05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性

栽培、养殖等

(超过规定限度取水)

0.35

农村牧区人口生活集中饮用水工程单位

0.05

特殊产业

6.5

其他行业

0.7

直接取水地下水

农牧业生产者

(超过规定限度取水)

农牧户

(超过规定限度取水)

0.1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性

栽培、养殖等

(超过规定限度取水)

1.25

农村牧区人口生活集中饮用水工程单位

0.1

非超采地区

特殊产业

公共供水管网复盖范围外

12.5

公共供水管网复盖范围内

25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管网复盖范围外

2.5

公共供水管网复盖范围内

5

超采地区

特殊产业

公共供水管网复盖范围外

25

公共供水管网复盖范围内

50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管网复盖范围外

5

公共供水管网复盖范围内

10

严重超采地区

特殊产业

公共供水管网复盖范围外

37.5

公共供水管网复盖范围内

75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管网复盖范围外

7.5

公共供水管网复盖范围内

15

用特殊的形式直接取水

水电企业(元/kwh )

0.00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企业(元/kwh )

0.005

疏干排水单位和个人

回收利用(包括回流)

2

直接排放

5

地源热泵使用者

回收利用(包括回流)

2

直接排放

5

城镇公共供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居民

0.1

特殊产业

9.5

其他行业

2.5

注:1.中央直属、省横跨(区、市)和我区地方水电用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均为0.005元/千瓦时。

2 .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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