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_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要求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本报通信(记者邵甜)《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有关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和负名单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相关事项,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局(厅、委)。

通知要求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实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材料规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在过渡期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实施外资许可登记管理。

实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提交《多报一体化》年报。 各地市场监督部门应当立即改造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 外商投资企业初期、变更、坏账报告和年度报告信息应通过数据中心立即汇总到总局。 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

根据通知,今年1月1日以前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作企业无需进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登记。 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司法》、《合伙法》的强制规定,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登记或董事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公开情况。

该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作企业国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注册注册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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