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1 .不失去价值条款
保险提款:如果投保人因为不想继续保险而要求提款,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会因此而丧失。
误告年龄: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合同约定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超过2年:保险人故意犯罪、抵制依法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身体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经支付2年以上保险费的,投保人必须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误报年龄条款
超过年龄限制:投保人申报的被保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超过年龄限制:
投保人申报的投保人年龄不真实,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比投保人的保险费少的情况下,投保人有权向投保人要求保险费补偿,支付保险费时按照保险费和投保人的保险费比例支付。
但是,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比支付的保险费多的情况下,投保人必须将多收的保险费返还给投保人。
3 .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被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自杀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