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直通车管理有限公司_湖北瑞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称,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市监处( 2019)2010号)。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处〔2019〕2010号

当事人:湖北瑞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20381MA492JTU54;

法定代表人:董家理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子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书)编号: ***

经营场所:丹江口沙陀营路36号

联系人: ***

2019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实施市场检查期间,发现当事人注册的注册名称为湖北瑞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公司的店名实际上是“金宝利酒店”,与注册的企业名称不一致。 涉嫌违反《企业名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2019年9月6日委托市局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9月6日在当事人店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固定当事人现在店名实用的“金宝利酒店”等相关证据。 本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据调查,当事人开设的公司注册名称为湖北瑞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公司店名实际使用的名称为“金宝利酒店”,当事人承认了与注册的企业名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同时,当事人表明不能提供使用“金宝利酒店”的证明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证明了以下证据: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 2页),当事人证明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以及名为“金宝利酒店”的事实(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人程龙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可承担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律责任

证据三、执法人员在实施市场专业检查时,将目前店面招牌上实际使用的名称“金宝利酒店”的照片一张(经委托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的实际使用名称与登记的名称不一致

证据四、当事人在笔记本的一部分(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共四页)中查询,证明当事人使用“金宝利酒店”这个名字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实

以上证据资料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2019年9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发送丹市监字( 2019)2010号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书。

当事人实际用于该店招牌的名称是“金宝利酒店”,与登记的企业名称“湖北瑞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登记管理规定》的第20条。 “企业的印鉴、银行账户、石版、信纸所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牌可以适当简化,但必须报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构成了当前店铺名牌使用名牌与登记企业名牌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根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12、13、14条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低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决定警告当事人处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纳罚款(收款方:丹江口市非税收管理局,账号: 170100120100019948 )。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按照每日处罚金额的3%加以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或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鉴)

2019年9月13日

(丹江口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责任编辑:六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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