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2月20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衢州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通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委派两名员额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事件的概要
2015年6月5日5点50分左右,迅通公司的司机驾驶该公司的重型半挂车牵引带挂号卡的重型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某处行驶时,车辆突然失控向道路右侧翻转,车辆氢氟酸泄漏,乘客吴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道路损失、水田、林地、养鱼池 这次事故中大约有15吨氢氟酸泄漏,泄漏的氢氟酸大部分流入了附近的田地。 当天中午13点,事件现场持续暴雨约40分钟,氢氟酸的一部分与雨水一起流入附近的农田排水沟,周边的农田、植被、排水沟等被严重污染。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在氢氟酸污染区域喷洒大量石灰进行应急处理。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出,迅通公司引起的氢氟酸泄漏事故严重污染了环境,经过应急处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幅度减少,但处理中产生的大量氟化钙损害了农田土壤资源,威胁了人们的饮水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一些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诉速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85.7115万元。


在审判中,检察官就迅通公司造成的环境损害和应承担的民事侵害责任等争论点进行了举证、质量证明和讨论。
该案法院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