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保险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意见》(国家办事处发〔2019〕10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生育保险和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事务所发〔2019〕44号),强化我市生育保险和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能力,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为保障生育医疗服务待遇,将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双保险”)合并实施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保登记和收取生育保险费
(一)投保登记;
“两保险”合并实施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同时进行。
(二)保险费征收;
1 .“两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合计缴费比例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 .保险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基金管理
“两险”合并实施后,单排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消失,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立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多种监督管理手段,加强监督和审计,控制生育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有我市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第一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公司员工,设有1年的待机期,在待机期内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享受以下生育医疗待遇
1、产前检查、人工流产、避孕等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综合待遇政策。
3、因病合理流产住院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1500元。
4 .顺产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3000元。
5 .难产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4000元。
生育津贴。 在支付生育保险费的投保者中,在非财政扶养者的生育津贴期间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会计天数遵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计划生育补贴基数是指员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 (员工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30天)×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
1 .怀孕7个月分娩或早产的,98天发生分娩津贴。
2 .生育困难时,98日增加生育津贴15天多胎生育时,各生一个婴儿,增加生育津贴15天。
3 .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发生产津贴。
4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投保人男性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0天护理休假津贴。 护理休假津贴由员工所在单位的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护理休假津贴= (员工所在单位的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30天)×10天。
四、医疗服务管理
合并实施“双保险”后,生育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服务管理范围,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管理,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投保人分娩入院、分娩入院的医疗费按病种限额支付。 投保人产前检查、人工流产、避孕等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城镇员工外来的统一待遇政策。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要求,按照投保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确定具有产科标准化设置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二级妇产科医疗机构
跨越统一地区生产的投保者,在生产前必须向市和旗县的医疗保险事务所申请。 未注册产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不予支付。
五、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一)投保人产前门诊治疗、住院生育和住院生育,应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时结算相关医疗费用。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一基金应支付的医疗费和住院统一基金应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投保人个人应自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和投保人结算。
(二)市或旗县医疗保险经营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会计支出的门诊统一医疗费和分娩按病种限额支付的住院医疗费。 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自主管理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馀额部分鼓励定点医疗机构,高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限额支付标准结算。
(3)投保人的生育津贴和认可的申请超过统一地区产出的生育医疗费由市医或旗县医疗保险事务所结算。
六、信息管理
“两险”合并实施后,利用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实施加保登记、建立支付请求、基金征收、支付请求、医疗服务监督管理、费用结算和财务统计信息系统等一体化运行。
七、其他要求
(一)“两险”合并实施工作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本通知由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解释。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