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础建设都有什么_农村征地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都有哪些?征地律师有话说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幢高楼高耸,新楼高耸的背景必然会被征收土地房屋,因此产生矛盾,我国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为征收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农村基础建设都有什么

1 .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收补偿登记。 该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有征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该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很少按照这一规定严格实施。 多数情况下,政府设立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有的叫支援任何建设项目的司令部,人员由各部门临时筹措。 政府将征拆工作交给本单位实施,某县一级政府将某建设项目征拆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 .征用土地的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要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征用土地的公告,二部分是征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征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征地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征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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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一)征地许可单位、许可文号、许可时间和许可用途;(二)征地所有者、地点、土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配备渠道;(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两项规定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征用方案,自土地征用公告日起45天内,以土地征用所有权为单位,制定征用补偿、配置方案并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土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应安置农业人口数量(二)土地补偿费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补助费标准、金额、 设置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民具体配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集补偿、配置的具体措施。 这两项规定是征地补偿、部署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很少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公告。 有些小项目没有公告,没有公告投稿,有的公告了两次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内容不完整,没有收到征用土地方案的批准文件时发出征用土地公告。 因此,公告内容缺乏批准机构、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征地不依法公告,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征地农民知情权,产生严重后果。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征用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部署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征地补偿、部署程序。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方法》第九条规定:“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用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征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讨对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员征收补偿、配置方案的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修改征地补偿和配置方案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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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排方案意见不一,有权要求听证,有期限要求。 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构应当向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员说明听证权。 征用土地补偿,既可以向方案公告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告知听证权。 但是,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听证权几乎不为人所知,也不能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征地农民寻求听证的民主权利。 4 .调查工作细致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土地所有权证明书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聘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项目进行详细调查验证,填写住宅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 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麻烦,容易出错。 要求工作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耐心。 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政治工作素质未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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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验证的工作错误很多:一是项目缺失,大多数人每次拆毁房屋都有补遗的问题。 遗漏的项目还不少。 第二,适用补偿标准不正确,被征收的农民之间比较,标准高的话他就不会找你,如果低的话他就来找你。 三是适用补偿标准,自由度大,不公正,关系良好的标准设定得高。 四是工作责任感不强,简单粗鲁,有耐心不离开客户的思想工作,离开客户有抵触感。 5、无法补偿、配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用地补偿、配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全额支付”。 在现实的征集解体作业中,征集地的补偿费有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达。 拆迁项目中,也有拆毁房屋后,在搬迁住宅中住了1年以上,重建地还没有出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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