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4号),安徽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企业。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局对单位罚款30万元。
据官方网站报道,安徽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安徽省和县,家具是具有60多年历史的金融机构。 2013年9月,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建。 目前职工443人,注册资本4.82亿元,总公司有13个职能部门,1级中心。 设营业部一个,35个分行,服务基地遍布县、鞍山郑蒲港新区、芜湖沈巷地区。 截至2017年底,资产总额为116.4亿元,各存款104.18亿元,各贷款73.33亿元。
安徽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安徽省诚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386户,持股率为100.00%。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全面审查贷款调查内容的正当性、合理性、准确性,着重于调查人的职务状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实状况、担保状况、抵押率、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借款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定期向借款人报告或通知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借款人应通过账户分析、证检、现场调查等方法检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当以有效的方式跟踪、检查、监测、分析贷款人信用和担保情况的变化等,确保贷款资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构成可以整理或者销毁经营许可证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职务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干扰非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隐瞒虚假或者重要事实的报告书、报告书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慎重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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