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辆车我十年前卖给亲戚了。 这场交通事故与我无关”。 在审判现场,有曲子的感情激动地说。
这是黄骅法院审查的交通事故事件,原主人在卖车后没有办理户口手续。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曲某被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控告。 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者,曲某真的像他说的那样,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谁来负赔偿责任呢?
2008年4月,曲某以3万元的价格把自己的汽车卖给亲戚刘某,双方关系良好,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没有办理户口手续。 2015年11月,刘某又以1.35万元的价格卖给康某,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但未办理户口手续。 后来,这辆车多次转让后,到达张某手中。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张某驾驶使齐某受伤,急救无效死亡。 公安警察部门签发事故认定书,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齐某继承人认定不承认责任,并向法院控告驾驶员张某、原所有者曲某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曲某提供刘某和康某的转让协议,证明刘某已经向康某出售了汽车。 本院为了明确事实,取得了事故车辆的保险证明书,证明了学部康某给那辆车上了保险。 迄今为止,曲某销售车辆的事实已经明确,但曲某并没有实际拥有那辆车。 法院根据调查,发生事故时,该车的实际所有者是张某,曲某在出售该车时,由于没有停业、拼盘等情况,曲某在事故的发生上没有任何错误。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判定保险公司在强保险赔偿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承担,曲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连续购买车没有办理户口变更手续,原所有者对于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负责的再信》中,连续购买车没有办理户口手续,由于车辆被交付,原所有者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益 本案中,事故车辆未作为动产登记为转移占有的有效要素,交付时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曲某向刘某交付车辆时,已不是车辆所有者,因此,本案中曲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 因此,买卖车辆必须提前办理交易手续。 如果不办交易手续的话,有必要留下交易的证据以后再调查。
(资料来源:黄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