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财务考试_2020河北事业单位考试担保物权之留置权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比较普遍的担保形式。 设置留置权的目的是维持公平原则,促使债务人立即履行义务。 那么留置权是什么呢?我们今天就认识到了。

一、羁押权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对动产优先赔偿的权利。 此时,债权人是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是留置财产。

二、羁押权的成立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要以下要件

1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权已经过了偿还期限。 债权人债权未达偿还期限的,其交付或归还所有目的物的义务达到履行期限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除外。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同属法律关系。 我国物权法规定,企业间的留置不受同样法律关系的限制。

三、羁押权的效力

1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留置权实现费用。

2 .留置财产为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金额。

3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折扣留置财产,优先支付拍卖、出售的留置财产的款项。

4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利息。 收到的利息应首先充当收取利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当造成留置财产损坏或消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债权人拘留财产后,债务人必须在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其期限内履行债务。

对同一动产设定抵押权或质量权,该动产被拘留的,留置权人优先赔偿的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量权并存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量权人的质量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并存的,质量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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