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医在出诊途中,认定了法律规定的工作状况,但因为身份,认定劳动关系很困难。 乡村医生的工伤待遇争论的背后,是乡村医生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社会保障长期不足的现实。

本案李某是某镇卫生院采用的乡村医生,去年冬天早上,在农家去诊疗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警察部门认定李先生没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亲属申请,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制作仲裁裁决书,确认李某与镇卫生院之间有劳动关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会局)制作《认定劳灾决定书》。 前几天,镇卫生院不服这个决定,向定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县人社会局的工伤认定。
事件的争论点是作为乡村医生的李某和镇卫生院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
城镇卫生院认为乡村医生李某之间不存在就业关系,给李某的工资补助是政府补助金,不是按照劳动关系给予的劳动报酬,这种国家相关政策和现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的行业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 目前,对于我国乡村医师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将李某同类乡村医师纳入国家卫生行业统一编制的规定,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李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定远法院认为,国卫基础部( 2013)14日的国家卫生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乡村医师的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师待遇的通知”,乡村医师的采用应遵循“县采用、乡管、村用”的原则,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计划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的乡村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审理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和李国春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李某生前与原告签订招聘协议,原告被部下安排成为乡下医生,相互之间存在着管理和管理、从属关系。 李某在做约定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无责任,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者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应认定为工伤。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村医出诊中遇到事故也得不到赔偿的事件在基础法院并不是一个例子,其中复杂的模糊所属关系给事故赔偿带来了很多困惑。 只有了解村医的身份,消除这种尴尬,村医才能享受名言顺序的权益保障。 乡村一体化,乡村医师作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师合同服务的主要执行者,负责大量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他们提供合理的保障,是推进医疗改革的有效手段,也是各级部门履行职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