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
对每个家庭来说
很大的事情
买房子让亲人反目,朋友成了敌人
每天上演

最近,海沧法院发表了
兄弟俩借名买房子有矛盾
最后反目成了帐上对公会堂的事件

故事的时间线请看这里
---2013年
哥哥为了帮助妹妹定居,以妹妹的名义买了套房
---2017年
哥哥要妹妹把房子交给他,妹妹拒绝了。 最后哥哥补偿了27万元,妹妹把房子交给了哥哥的女儿
---2019年
哥哥以不正当的利益为理由起诉了妹妹。
看这里,你是
妹妹忘恩负义,哥哥该胜诉吗?

但是…
判决的结果令人震惊
哥哥败诉

为什么呢?往下看

2013年,阿水在海沧某地区购买了套房,与妹妹倩、义弟阿荣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合同
4年后,在倩倩倩不定的情况下,阿水一家要求妹妹把房子交给她,但倩倩拒绝了。
倩拒绝的理由是
从2013年到2017年,房地产增值超过300万美元,但由于我有房子,所以不能享受最初的购房优惠政策,近年失去了一些购房机会,哥哥要给我30万元的补偿,我同意过户。
之后,经过两次协商,最后阿水同意以27万元补偿阿水,阿水把房子交给了阿水的女儿。
本来的事情到此告一段落
但是! 什么? 什么?
一年多以后,也就是今年,阿水以不正当利益为理由向海沧法院起诉了妹妹夫妇,要求两人退还27万元,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利息。

本案为不当利益纠纷
争论的焦点在于
1
原告是否为不当得利纠纷的适当主体
(即合法当事人或合格当事人)
2
被告是否不当得利。

法院裁定
1、事件由27万元的货款系阿水娘代金钱支付,因此认定阿水是本案的合格主体也不妥当。
2、在本案中,若干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在各当事人的真实意义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各方根据《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权利,钱倩获得27万元补偿金是双方同意的结果。 阿水主张不当利益,无根据,不依法支持。
最后,海沧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阿水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的受理费减半,由原告阿水承担。


非法利益法律的事实组成部分是,受益、他人受损、受益与他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原因。
构成不当利益是因为其利益的获取没有合法依据。
本案中,若干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在各当事人的真实意义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请注意
买房子等重要的事不要再借名了!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