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不忘初心,铭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成果,以民为宗旨落实“为民解决难题”的目标要求,天津二中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主动、积极地与地区政府合作妥善解决十年积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事件的概要
1998年,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商贸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为商贸公司所属的商业住宅施工。 工程完成后,商贸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62万元,双方签订偿还协议,约定62万元借款由商社出售后偿还。 后商住楼由某地区企业购买,由政府统一安排到地区行政许可中心使用。 商住楼销售后,商贸公司尚未履行偿还义务,建筑公司于200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商贸公司和区属企业购房交易中,区属企业拖欠商贸公司购房款100万元,由于商业住宅名义抵押,一直没有办理户口手续。

此案审理中,商贸公司多次更名,发生两次股权转让,2008年建筑公司获准注销,债权债务由另外8家公司承担。 公司多次改名、注销、债务转让、增加股东参与诉讼,此案经过多次诉讼,历时十几年。 此次诉讼中,此案当事人之一的股东宋某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二中院必须返回一审法院再审,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 但是,回到再审,事件进入新的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还很遥远。 此外,根据合同的相对原则,该案件中法院仅审判建筑公司和商贸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依法不涉及区属企业和商贸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但是,事件与连续债务有关,区域是解决企业和商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
作为二中院自主服务负责人
针对这种情况,二中院不是处理案件、机械司法,而是以彻底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为目的,积极调整地区政府,多次带法官到地区有关部门,经过多次联络和调整,最终达成调解, 地区企业同意商贸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00万人偿还商贸公司购房款,商贸公司与政府合作办理住房手续,彻底解决十几年的长年事件,真正实现了三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件当事人对法院自愿服务、担当的精神表示衷心敬佩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