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意外摔倒算不算工伤_上班私自外出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上班意外摔倒算不算工伤

工作时间,工作人员袁某擅自外出时因交通事故受伤,他向社会部门驳回了工伤认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近,法院认为袁某的情况不符合劳动灾害规定“上班途中”的时间因素,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孟某是个人工商店,具有雇佣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菜刀的加工和销售。 袁某和孟某之间有劳动关系。 2017年10月18日16时许,袁某在车祸中受伤,被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治疗。 据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介绍,袁某在这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18年3月30日,袁姓向被告大足区人社会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其理由是当天的工作量完成,在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人社会局经过调查,认为原告在工作时间内且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根据法律认定袁某在2017年10月18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 原告不服这个工伤认定的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向大足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第三者相对有一定的上班时间,事故当天,第三者给原告安排了工作,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没有完成、没有缺勤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其受伤不符合《劳灾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劳灾应该认定的情况,依法驳回原告原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款规定,上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渡轮、列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实践中,“上班途中”的争论很大,法院认定“上班途中”时主要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工作为目的的二是时间要素,以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的三是空间要素,往返工作场所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原告原某工作的职场相对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另外原告方面认为工作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达到了预想,原告决定结束工作。 但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调动或给予加班费等方法补偿加班人员,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劳动法处罚公司。

因此,满足该职业正常情况下可承受的工作时间,不威胁员工健康的,员工应遵循岗位工作时间安排,无缘无故自行决定提前下班。 原告未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不得擅自外出,但不能满足《上班保险条例》规定的“上班途中”的时间要素,不得依法认定为上班。

资料来源:重庆法制报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