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发生工伤_律师说法: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谁来“买单”?

工作时间发生工伤

指导:第三方侵权行为受伤,最终被认定为工伤,谁负赔偿责任? 侵权人以侵权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不赔偿,有道理吗?

在实践中,第三方侵权造成的伤害最终被认定为工伤的例子很多。 对于受灾的员工来说,到底应该向谁寻求损害赔偿呢? 侵权人以侵权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不赔偿,有道理吗? 今天,扬远律师组合了分析法律问题的案例。 一、案件的主要事实

2019年6月,张某乘电车上班时与李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张某右脚受伤入院。 据交通警察部门介绍,李某对这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 此后,劳动部门认定张某受伤的是工伤十级。 由于住院治疗,张某医疗费用在10万元左右,发生了错误的人工费、交通费、住院膳食补助费等实际损失3万元。 此后,张某和李某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将李某和事故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告诉法院,要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膳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万元左右。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鉴定,结果张某受伤构成了残疾的十级。

事故过程中,李某和保险公司声称张某受到的伤害是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绝赔偿一切损失。 张某声称,其受害是李某造成的,自己没有受到劳灾保险待遇,侵害损害赔偿和劳灾保险待遇是不同的赔偿责任,张某可以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张某因李某侵权行为受伤,可以向李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用户和社会保险机构主张劳灾保险待遇,两者是不同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的基础。 目前张某声称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各项损失合法有据,必须予以支持,最终判定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在20万元左右。 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了张某本案主张的侵害损害赔偿和劳灾保险机构和使用者主张的劳灾保险待遇,两者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错误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部分费用属于张某的实际损害, 张某无权重复获得,张某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机构或使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使用者或工伤保险机构可以就上述重复部分向张某索赔。 二、律师的说法

第三方侵权造成工伤的,可以产生侵权人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机构或者使用人主张的工伤保险请求权这两种赔偿请求权。 一些实践也可能因侵犯第三方权利而发生工伤。 扬远律师请澄清以下问题:

第一,侵权人或者劳动者同时可以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必须受理。 工伤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得到的社会保险利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方侵权而受到损害,其性质是私法领域的赔偿。

第二,两者的赔偿项目包括部分重叠的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劳动者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医疗费、休假支付期间工资、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障碍补助金、一次障碍就业补助金、一次医疗补助金等侵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者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障碍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用等。 因此,两者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业支付期间工资(即错误费用)、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一部分重叠的项目。

第三,侵权人不得就重复赔偿项目部分获得双重赔偿。 以上重复赔偿项目中,凡属于侵权人实际损失的,以补偿损失为限,允许双重赔偿违反民法填补原则。 因此,在实践中,被侵害人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各自依法作出判决。 但应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必须明确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使用者或工伤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对劳动者实际获得的重复赔偿部分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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