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徽事业所申论热点:组主是否有“踢人”的权利
事件背景:
29日下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件,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到目前为止一直受到普遍关注的“将成员从小组中提出来当被告”事件,在一审中平息了。
分析:
互联网时代的虚拟社会已经很常见,QQ群、微信群等普遍存在,许多网民为了交流信息、分享经验、相配兴趣、需要工作而被邀请、积极参与,成为一个人、几个人或更多人的团体成员 这场“将成员从团体中提出来当被告”的诉讼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据报道,集团主刘德治是山东某法院的立案法官,曾在集团内发表过《集团公告》。 全体人员将实名列入小组,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不得在小组内发行红包,小组内的发言显示正能,保护司法权威等,违反者一次性警告,明确了两次踢小组。 柳孔圣受到其他律师的邀请,在组内发表了与诉讼立案无关的录像和评论,对刘德治的注意被忽视了。 柳孔圣以声誉受损为由向平度法院申诉,刘德治再次被邀请到该小组,在该小组内道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柳孔圣警告说,由于被赶出集体诉讼,网上社交集体内的发言必须遵守言论自由的界限,尊重集体规则和集体权威。 正如法官指出的,网络是虚拟中的现实,也是现实中的虚拟,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和谐也被包容,和现实社会一样,自由和秩序是必要的。 没有规则,周围就办不到。 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 群体作者、用户应当按照工作、生活、学习等需要,坚持正确的指导,自律、相互监督制约,共同维护清洁、文明的群体交流环境。
案例应该同时反省的是,团体的作者和管理者应该也会“踢人权”。 根据《网络集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谁组成集团谁负责”,“谁负责”,“网络集团的创始人,管理者履行集团管理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用户协商和平台条约,规范集团的网络行为和信息公开,文明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当然,必须赋予群主包括“踢人”在内的权力。 只有集团主管和管理,集团成员才能遵守德法,监督和约束文明的相互作用、合理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