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罗平一区老板对房地产服务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用感到不满! 法院作出判决…… ...
房地产服务行业涉及数千户家庭
房地产纠纷也不可避免
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许多业主选择拖欠还是拒绝支付房地产费
这种纠纷屡见不鲜
但是,拒绝交付房地产费真的是维权的“小费”吗?

罗平县人民法院审查了这类房地产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房地产服务和房地产业费拖欠是两回事,责任人拖欠房地产费是没有办法的,必须积极收集证据合理的权利。


2016年1月1日,原告罗平某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管理服务合同,承诺原告向罗平县某住宅区提供房地产服务,明确承诺了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
该案经被告提供有关证据和法官对该地区进行实地调查,结果显示,地区电梯运行不正常,地区绿化少,与规划完全不符,卫生环境差,车辆管理服务不足,原告在地区服务管理上存在缺陷。

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按时支付房地产费用,房地产公司可以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管理,提高房地产服务水平。 否则,园区秩序混乱,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原告和被告张某应签署《业主公约》,并纳入本地区,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同时原告一家房地产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服务职责,减少服务缺陷,为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被告提出的相关证据和本院的实地调查结果显示,居民的卫生违背了人们的意愿,有些地方垃圾乱了,车辆管理混乱,保安安全意识冷淡。 原告在该地区提供的服务不足,存在缺陷,原告主张的房地产管理费的诉讼,希望在罗平县人民法院民事专门法官会议上讨论,适当减去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的28个月物业服务费总额

以上审查的物业管理费案件,将罗平某地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案件适当扣除30%。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房地产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说明》第一条规定,建设部门依法与房地产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房地产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依法采用的与房地产服务企业签订的房地产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罗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罗平县某住宅区的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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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的发展,房地产纠纷也在增加,所有者对服务不满意时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用,房地产采取断水停电催房地产费用等措施,双方矛盾激烈,关系到恶性循环,对于账簿公堂,多以所有者败诉告终。
此处要注意:房地产公司服务不足,发生被盗等财产损失的,业主应首先与房地产公司积极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功,业主必须在第一时间从事取证工作,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只是拒绝消极支付房地产费而应对。
本文来源:罗平法院文/侯成良、袁会琼
本期编辑:王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