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贷农业银行_租住长租公寓 警惕消费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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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回顾

赵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承诺租赁该公司的房子。 租金一次付清,每月15日前交给营业部。 赵某按约入住一个月后,在交房租时被拒绝。 几天后,中介公司以赵先生没有付房租为由强制收回了房子。 赵某把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时,中介公司提出“分割服务协议”,说明该协议应由(甲)、赵某(乙)和网络贷款公司(丙)共同签订。 在本协议中,丙方提供房租分期付款服务,乙方向丙方交付租金,到期后每天按1%支付滞纳金,到期后经过3天以上的,丙方承诺有权终止合同。

中介公司介绍了使用分期服务网络平台的过程.。 公司首先上传“住宅租赁合同”,租户使用手机号码登记,上传身份证等照片,同意“分期服务”合同等,然后网络平台向租户的手机发送认证代码和审查通过等。 但赵某否认该软件的注册和操作,中介公司也没有提供具体证据。 法院最终判断中介公司返还押金、管理费、房租,支付违约金。

法官的说法

现在长租公寓商人为了迅速回收资金与网络贷款公司合作。 公寓商人租房后进行改装,利用零押金、押金一付、提包入住等营销手段招揽客户与网络贷款公司的融资合同,客户每月以向网络贷款公司偿还租金的方式支付租金。 网络贷款公司向公寓商人交付租户一年半的房租。

从表面上看,租赁公寓为租户提供了灵活快速的租赁选择,但该租赁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发生了变化,以签订租赁合同的名义,租赁客户不知道或者没有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的情况下, 租赁客户和网络贷款公司可能存在引导签订贷款或分期付款合同的问题,或者租户没有与网络贷款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伪造贷款合同,要求租户向网络贷款公司支付。 另外,利用出租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其他贷款业务,作为与出租人无关的事情利用,在出租人不知不觉中背负着大量贷款,也受到个人征用的影响。

法官注意到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确定租赁合同条款,特别是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的约定,是否向房东、公寓经营者、网络贷款公司支付房租。 向网络贷款公司支付房租时,必须选择正规平台,使用评估风险并慎重决定是否租赁的手机在线支付房租时,必须调查资金流向,如有异议,立即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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