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医保新规定_2020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正式合并

记者从黑龙江省医疗保险局了解到,我省合并实施了省直生产、医疗两种保险,2020年1月1日正式运行。

介绍说,合并后实现保险同期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管统一、监管统一、经营服务一体化。 根据规定,参加省直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单独参加原省直产保险的使用者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地方参加生育保险。 同时,省直经事务所根据2019年度生育保险基金的累计平均馀额,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地区。 用人单位参加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同的缴费数量一致,费用统一征收,列入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没有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在员工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上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实现基金的互助。 1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一)按政策规定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的投保人;。

(2)使用者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全额支付的,可以从支付保险费的月份开始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2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基准按医疗机构的等级决定,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时,按实际费用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在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基金费用的累计之内。

投保人生育和预产手术时并发症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 参保女职工妊娠期或产后出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3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员工工作的使用者上一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根据女性员工享受产假或者享受预产假的天数,由使用者统一领取。 计算式是实际的计算发数=计算发数×12÷365×产假日数。

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2)生育困难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产儿时,每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享15天产假

(五)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规定,(一)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重复领取。 女职工产假期间,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程序调整工资指标。 (2)退休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 (3)参加保险的男性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计划生育和生育的手术人员只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的待遇,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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