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住宅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宅建设和水务局、各拆卸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安排要求,完善建筑拆迁工程备案制度,按程序监督管理拆迁工程,排除无备案、擅自实施拆迁工程等现象,请就严格执行拆迁工程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拆房工程备案制度
(一)拆房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严禁擅自进行拆房工程
1、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按照《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8号)的规定,向管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应当依照《深圳市拆房工程管理办法》第七条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按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散发作业安全生产交付管理暂行办法》(深府阀规〔2018〕10号)的规定,向管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小散工程安全报告手续。 应当按照市、区小散工程备案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拆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所有地化管理原则,完善拆房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确保管辖区拆房工程备案,加强拆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二、落实拆房工程备案保证机制
各辖区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统一协调,与有关部门、各镇内办事处采取同意拆迁、违反检验、部门联动、建筑废弃物共同管理等联动措施,保证拆房工程备案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一)房屋拆迁工程须先征得拆迁同意;
1、房屋拆迁工程备案前,应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房屋产权情况,向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违法建筑调查部门或者城市更新与土地整治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拆除的意见。
2 .未经同意拆除等计划违法行为的,各镇内办事处计划土地监察机关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划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全面调查管辖区内拆除工程是否同意拆除文件,阻止有关违法行为,敦促建设部门完善拆除同意程序。
(二)加强部门合作,形成作业链;
各辖区住宅建设主管部门自主建立部门联动机构,与签发拆卸同意文件、决定拆卸的有关部门合作,在同意拆卸或决定拆卸的同时,应督促建设部门办理拆卸工程报销手续的各辖区住宅建设主管部门立即获得拆卸同意、决定拆卸等信息,对未申报拆卸工程进行审计处理
(三)实行建筑废弃物共同管理,调查拆除工程备案情况
各辖区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对拆卸工程建设废弃物排放申报信息进行审查,检查拆卸工程是否报告拆卸工程,发现无报告的,责令改建,通过依法处置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能监督系统”登记报告拆卸工程的基本信息, 向建设部门注册建设废弃物排放申报信息,监督审查拆除工程的排放情况,未按要求进行建设废弃物排放申报和电子联票核准工作的,依法办理。
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收到工地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后,将房屋拆除工程项目信息提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检查拆除工程项目备案信息,发现无备案,应当依法处置。
三、严惩违法行为
未经同意拆除,未报告房屋拆除工程以及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措施严厉取缔
(一)未经同意拆除建筑物的计划违法行为,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遣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财产所有者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房屋拆迁工程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拆迁工程的,各房屋拆迁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部门限期修改,予以警告。 逾期不能改正的,必须下令停止作业。 向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咨询警告,记录不良信用,纳入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同时,彻底调查工程安全管理情况,从严格调查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拆卸工程被拒绝作业,或者工地存在重大安全危险,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各房屋拆卸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严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些措施(试行)》的规定,对拆卸工程建设、监理、工程等机构采取公开揭露、合同谈判、红色警告等惩戒措施
道路交通、水务等其他拆迁工程,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1条的规定,按照工程性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全面纳入监督管理。
首先通知您。
附件:房屋拆除工程备案材料清单
深圳市住宅建设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