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理保全_天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审结第一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申请人之一的118万元被应收账款冻结3年,没有钱偿还别人的债务,负担了十几万违约金。 李某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他恶意控告财产保全措施,希望赔偿我的损失”当事人王愤怒地说。

法院办理保全

此案自2016年6月30日起,李某因民间贷款纠纷向天津津南法院控告王某三次,两次经历二审,重复近三年,在此期间李某向天津津南法院控告中产保全三次,法院决定冻结王某118万件其他案件的应收账款。 案件以李某上诉、证据不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变更事实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等诉讼结果告终。 2019年6月,王某认为李某隐瞒了虚构的事实,怀着恶意诉讼诉诸中产保全,严重侵犯自己的权利,以诉诸中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天津津南法院提起诉讼。

最近,该案件在葛沽法庭受理后,根据“法官处理难案”的原则,法官赵冀军积极负责本案的审理。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失责任归责原则。 是否负责以申请人是否有主观过失为判定标准,只有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财产保全错误时,才能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因此,本案李某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有过失。 有过失的话,那个行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害,损害的范围会如何确定呢? 成为本案的焦点”,赵裁判长得到卷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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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赵庭长对案件结茧,调查档案室相关案件的卷宗,详细整理近千页卷宗,整理李某起诉的时间节点,为查明案件事实奠定基础,同时详细审查李某在法院多次询问的记录,对李某的起诉和维护行为主观 调查显示,上次两次保全申请都有证据,在诉讼中不会故意编造虚构或隐瞒事实,因此没有主观过失。 在第三次起诉中,李某改变了事实和理由,增加了被告和新证据,为了保障将来诉讼权益的实现,李某提出保全申请是常识性的,没有错误。 最终综合考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诉讼财产是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作为临时司法的强制措施,一定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产生限制和影响。 法院最终驳回李某债权诉讼请求,但王某没有承担相应的还债责任。 但是,王某认为诉讼结果“申请有错误”而负责的标准不利于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诉讼结果不能成为判定诉讼保全行为有错误的标准,当事人不得严格要求事先判断事件结果并申请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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