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撞货车事故_漠视交通规则酿惨祸!摩托车撞向大货车致3死2伤,事发博白

2019年2月2日凌晨,在400县道博白县宁潭镇长春村的道路上,发生了5名年轻人乘坐的摩托车与大型卡车后部相撞,3人死亡,2人受伤的悲惨交通事故。

事故的原因是什么?谁应该为此负责? 事故发生后,3名遗属和2名受伤者被法院起诉,卡车司机和失去弟弟的摩托车主等不仅仅是5方成被告。

上午的事故:摩托车撞上大卡车,三人死亡,两人受伤

客车撞货车事故

客车撞货车事故

(资料图像)

2月2日,接近春节了。 同日凌晨,莫某松驾驶摩托车载着两名男孩和两名女孩回家,当天2点35分,在400县道博白县宁潭町长春村的道路上行驶时,莫某松驾驶的摩托车被李某驾驶的大型卡车尾部人带着撞车,这次撞车很惨,莫某松不仅撞到了车上

接到警察后,博白交管大队赶到现场调查和调查处理。 据悉,mo某松5人当晚从卡拉ok出发开车回家了。 事件发生时,事故卡车停在道路上处于熄火停车状态,司机李某先生在驾驶室休息。

2月20日,博白交警部门认定,mo某松没有驾照,没有戴安全帽的状态下,驾驶在饮酒状态下没有定期检查过载驾驶的摩托车是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大型卡车司机李某驾驶未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贴车身反射标志的卡车暂时停在道路上,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乘坐mo某松摩托车的4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谁负责:五方成被告

此次事故夺去了3名年轻人的生命——开车的莫某松年仅19岁,另外两名少年也仅17岁。 事故后,3名遗属和2名受伤者(分为5件)被法院起诉,被要求赔偿损失。 事故卡车司机李某、博白某运输公司、陈某、莫某生、某保险公司被列为被告。

让我们看看这些被告之间的相互关系

客车撞货车事故

(资料图像)

博白某运输公司是事故卡车执照注册的所有者,该公司于2012年3月与陈某森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将该车辆以28万元转让给陈某森。 2018年8月,陈某森与陈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并将其转让给陈某。 该车辆转让后,买卖双方当事人未立即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车辆验证登记的所有人仍为博白某运输公司,但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收益权属于陈某个人。

这辆大卡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百万元未免商业三方保险。 李某是陈某聘用的司机。

莫某松开的摩托车是哥哥莫某出生的,这辆摩托车没有按规定保险。 失去了弟弟,自己成了被告,莫某生非常后悔。 他在一审中声称,虽然有发生事故的摩托车,但弟弟不知不觉就开车了,之后他们出去玩,发生事故,本人在这次事故中行为没有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将赔偿责任一一分为二

一审法院确认,公安机关对此次交通事故所作的mo某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面均无异议。

客车撞货车事故

(与文字无关)

注册事故卡车验证的所有者是博白某运输公司,该车已经二次转售给陈某,该车的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收益权属于陈某人。 该车未办过户籍登记手续,但此次事故发生在陈某对车辆控制和经营期间,博白某运输公司本案未出错。

5事件原告损失首先由事故卡车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商业三方保险范围内负责赔偿责任的不足部分,由卡车司机李某负责30%赔偿责任的摩托车司机莫某松负责70%赔偿责任。

由于李某与陈某之间有雇佣关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的30%赔偿责任由主(雇主)陈某承担。

莫某松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哥哥莫某生作为该车的所有者,对事故摩托车没有履行保管义务,事故发生有过失的,应承担莫某松70%的赔偿责任中的40%。

据此,一审法院就这5起案件逐一作出判决。

在这次交通事故中,5起案件由于权利人要求赔偿保险费,因此要求赔偿各损失的金额为80万元至12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玉林市中院上诉。 目前,二审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手记

在这次重大交通事故中,3名年轻的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丧失了,真是遗憾。 回顾这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就很容易看出事故背后忽视了交通规则。

开车出发没有运气,不是基于交通规则的安全和基于违反交通规则的安全。 只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按规定行驶车辆,才能安全文明地旅行,平安归来。

(玉林晚报记者陈梅通信员梁开路)

责任编辑:钟丹丹|主编:刘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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