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知道驾驶员喝醉了也要乘车,乘车者必须对自己的损失负责吗? 在“搭便车”中受伤的,驾驶员必须向乘车者赔偿吗? 车辆靠近时发生事故,必须靠近公司承担责任吗?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汽车持有量不断增加,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越来越常见,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 为了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此类纠纷的认识,提高群众对此类纠纷法律知识的理解,利用法律武器引导人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韶关中院在已经审查的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进行了精心筛选和整理后,将以下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

1
一边知道驾驶员喝醉了一边乘车的话,搭乘者必须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基本事件】
叶某和钟某一起吃饭,喝酒。 饭后,叶某得知钟某喝醉了酒,自己乘坐钟某驾驶的小汽车去吃晚饭。 后小汽车与膝盖驾驶的大卡车相撞,有叶子的人受伤了。 交警部门认定钟某和赦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叶某不承担责任。
叶某治疗结束后,其右面部和右眼分别被认定为九级和十级障碍。 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各负责人赔偿其损失,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3万多元。 在诉讼中,钟某知道叶某醉酒后驾驶的车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认为事故的损害结果有明显的过失,必须分担责任。
【裁判结果】
韶关中院生效审判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叶某损失总额为297251.34元,综合事故各当事人承认强险、商业第三方责任和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钟某认定应赔偿叶某131526.67元。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叶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受害者在损害的发生上也有过失,可以减轻侵权者的责任》的规定,叶某知道钟某酒驾驶还在钟某驾驶的车辆上,可以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但其怠慢或轻微 据此,法院酌情减轻有钟的1万元赔偿责任,判定有钟的赔偿为121526.27元。
【典型的意思】
酒后驾驶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社会公众普遍认识到这一点。 如果驾驶员知道酒后驾驶员仍在乘坐,在发生交通事故伤害自己的情况下,驾驶员自身也有过失,可以适当地减轻该乘坐的车辆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在社会交流中发现驾驶员有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停止危险驾驶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的扩大,是每个市民在社会生活中为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
由于车辆管理不当造成交通事故,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事件】
15岁的朱小某未经父亲朱某的同意,多次将朱某的摩托车从车库中取出,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林某驾驶。 有一天林某载朱小某逆行时撞到陈某,陈某当场死亡,林某开车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林某对事故负有一切责任。 检查结果,发生事故的摩托车制动系统不合格。
陈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和朱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5582.98元。
【裁判结果】
在韶关中医院生效审判中,林某没有驾驶资格,驾驶车辆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逃离事故现场,对事故的发生和陈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所有摩托车制动系统不合格,朱某因车辆保管不当,车辆被未成年儿子取得,没有驾驶资格的林某驾驶,朱某在交通事故的发生中也有一定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依法判定林某赔偿140716.38元,朱某赔偿60307.02元支付给陈某家属。
【典型的意思】
即使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害者,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失的,行为人应当按照该过失程度向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事件中朱某认为自己的汽车管理不当,性能不合格的汽车被未成年儿子用于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造成交通事故,朱某认定事故的发生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件应注意汽车所有者和管理人员,对车辆充分谨慎地履行管理责任,尤其是出租车和出租车被他人使用时,应严格审查租赁者的驾驶资格和是否有不适合驾驶汽车的情况,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
“搭便车”受伤,驾驶员毫无疑问不负责任
【基本事件】
邓某和谷某是多年的老朋友。 一天上午邓某骑摩托车去镇上取快递。 谷某同意邓某免费骑邓某的摩托车去镇上玩。 回程中,邓某驾驶的摩托车和白某驾驶的没有车牌的三轮车相互摩擦,发生了邓某、谷某受伤或邓某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部门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严重的谷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治疗期间,邓某先代谷某支付医疗费12500元。 后谷某没有将那笔款项归还给邓某,邓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谷某归还12500元。 谷某认为与邓某有旅客合同关系,邓某因违反合同受伤住院,必须赔偿其医疗费,不得将12500元退还邓某。
【裁判结果】
韶关中院生效审判中,邓某用自己的摩托车搭载谷某没有收取费用,双方也没有设立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谷某和邓某没有客运合同关系。 邓某免费搭载谷某的行为应该是“善意同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 邓某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事故责任,谷某人身损害的原因是事件的他人白某侵权行为,谷某也无法根据侵权关系追究邓某的责任,谷某必须向邓某退还12500元的金额。 据此,法院依法判定谷某将12500元归还邓某。
【典型的意思】
在现实的生活交流中,往往善意地同乘。 仁慈的同乘是乐于助人传统美德的表现,本质上是道德互助的友谊行为,施惠人不求报酬,搭乘者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亲切协同行为无合同性,应属于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民事合同行为。
但是,在善意协同过程中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引起侵害诉讼后,如何妥善处理乘客与驾驶员的关系,对社会交流产生很大的诱导作用。 本案明确善意和适用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以过失责任为责任原则,有过失赔偿,无过失免责。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期待帮助社会人民,也有助于保护同乘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4
业主没有购买交易,发生事故时负责
【基本事件】
古某喝醉酒后,驾驶轻装普通卡车到某超级链接时,与行人龙某发生冲突,龙某受了重伤。 龙某入院治疗3个月后死亡,治疗期间古某赔偿96517.75元。
交通警察部门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古某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认定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据调查,事故卡车没有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龙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古某索取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908204.20元。
【裁判结果】
在韶关中院生效审判中,事故卡车的所有者是古某,古某作为保险义务人,不投保车辆就出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九条“未依法保险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当事人应由向保险义务人请求保险责任限度内赔偿的人民法院支持”的规定中,龙某的各项损失,首先由古代 扣除古某已支付的96517.75元,法院判决古某赔偿龙某家族414557元。
【典型的意思】
交强保险制度有助于交通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减轻事故方面的经济负担,解决经济赔偿纠纷。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汽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都很幸运,没有购买强大的危险就出发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受损第三方无法从交通保险中得到赔偿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义务人员应当首先在交通保险的责任限度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交通保险赔偿限度的损失应当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此案件提醒大多数汽车所有者(管理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积极投保,为了以小损失节省保险费而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予赔偿。

5
事故逃逸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不予赔偿
【基本事件】
陈某驾驶小汽车在道路上与两辆摩托车相撞,与摩托车司机郑某曾在现场遇难,3辆车有一定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而逃。 交通警察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和以前没有事故责任。
陈某驾驶的小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保险和一百万元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不包括赔偿)。 此后郑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84万多元。
保险公司认为司机引起交通事故逃跑的是商业第三者的责任保险的免责状况。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限度内负赔偿责任,在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限度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在韶关中院生效审判中,陈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交通事故后逃跑的行为依法对交通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2)》的有关规定,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规定情况为保险合同免责事由,只需提出其条款即可。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将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的免责条款以与其他合同条款明确区别的粗体字体显示,陈某也签署了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关于这个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可以认定免责条款已经生效。 保险公司据此可以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因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强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郑某家属赔偿46221.54元,向郑某家属赔偿陈某赔偿757937.05元。
【典型的意思】
汽车交通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是指在被保险汽车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人,被保险汽车的本车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员的“列车员”是指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在被保险汽车的车体内和车体上的人,包括上下车的人。 通过此案明确定义第三方和汽车人员,消除误解,进一步明确汽车第三方责任保险赔偿的对象为汽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即第三方),不对汽车人员、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10
酒后驾驶事故,保险公司冒险先赔偿后,依法追偿酒后驾驶者
【基本事件】
吕某醉后开小汽车,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某人受伤。 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吕某醉汉驾驶车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吕某在保险公司给那辆小汽车投了保险,但事故发生在保险的保证期内。
许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鉴定左上肢六级障碍、右股骨十级障碍,许某向法院索赔。 法院下令有承保吕的车辆向强保险公司保证在强保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
保险公司在有许可的住院期间更换医疗费1万元,根据生效判决,向有许可的人支付应该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的11万元后,向法院起诉向吕某索赔。
【裁判结果】
乳源法院生效审判中,吕某醉后驾驶车辆,承认某人身受损,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对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说,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限度内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吕某主张赔偿权,因此
【典型的意思】
我国实施的交通强保险制度具有公益性、强制性和保障性特征,其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及时得到救助。 但是,如果投保人和驾驶员购买保险的话,发生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一定会为自己的事故赔偿全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在其赔偿范围内对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喝醉酒、服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物或麻醉药物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员故意发生交通事故的;
资料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