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科技公司_不坐单位班车上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较大的科技公司

案例审查

2018年1月,杨某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当厨师。 双方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约定“上班要统一乘坐公司提供的巴士”。 2018年12月9日,杨某上班时因迟到没赶上公共汽车,骑电动自行车上班。 当她经过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不小心碰到葛某开的小汽车,双方都受到了损失。

事故发生后,杨某受伤被送往医院,诊断胫腓骨下端开放性骨折。 经过65天的住院治疗,杨某支付了医疗费67065.12元。 此后经司法鉴定,杨某左足关节残留活动功能障碍,活动功能丧失85%以上,评定为10级障碍。 警察认定事故双方有同等责任。

杨某于2019年4月21日向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被认定符合工作条件。 公司认为这不是工伤,要求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取消杨某工伤认定的结论。 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科技公司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断科技公司以上述规章制度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没有合法性,法院不予采用。

法顾百家说

据法区百家透露,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承诺“上班坐公司提供的公共汽车”,是法律规定的“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 因此,该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时,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同样违法,无法合法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14 (6)条规定:员工在上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渡轮、列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会局根据本法规定,认定杨某属于工伤,有法律依据的,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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