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之前的保全_诉讼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新途径

□凌云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下称“诉讼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产品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失误,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赔偿,或者先垫付,实现诉讼保全保证的目的。

诉讼之前的保全

委托贷款:债权担保是多种方式并存的

2016年11月17日,a公司与借款人b银行和委托人c金融资产公司签订了“委托借款的合同”,b银行承诺受c公司的委托,向a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三方按照约定的条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同意委托贷款,签订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亿元的年利率8%; 贷款期限为两年( 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 当天,c公司通过b银行向a公司支付融资本金3亿元。

之后,a公司控股公司的d公司向c公司发行“担保承诺书”,同意确认作为担保人向c公司提供不可取消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的范围为借本本、利息、罚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实现费用等,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 这个承诺书没有标明签订日期,所以由d公司盖章确认。 2016年11月17日,e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e公司承诺保证a公司与b银行、c公司之间的债权。

2018年6月11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为了保证上述债务的履行,a公司以其合法的d公司的29000万元的股份向c公司提供质押保证,进行了股份质押注册。 2018年8月13日,d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不转让合法的一切设备,抵押c公司,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债务不履行: c公司保险索赔责任保险实现财产保全

a公司自2018年6月21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 截至起诉日期,a公司仍欠本金299999998元,逾期利息1632万多元。 a公司和各担保人、担保人不能在期限内偿还到期债务。 c公司提起诉讼,为保护被告财产,c公司保险f保险公司诉讼财产的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22.0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a公司须支付c公司贷款本金、逾期罚款、律师费用、诉讼责任保险费等,d、e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c公司依法享有质量权、抵押权,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由a、d、e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诉讼责任保险费是否应由a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a公司认为不应该承担诉讼责任保险费,提出了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 a公司拥有的d公司29000万元的所有权已经为涉外债务提供担保,办理出资权的出口手续。 然后,d公司以其全部价值60215万元的设备提供担保,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担保、抵押与上诉债务有关,因此c公司没有必要保全诉讼责任保险,该保险费也不应该由a公司等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债权有担保,但不能排除实际存在的抵押物和当铺被非法转让或减价,有可能损害担保权人的权益。 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关闭法院,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财产关闭问题的批准》的规定,执行中一般首先关闭、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处置财产关闭。 即使案件债权有产权担保和动产抵押担保,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c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债权的充分、顺利实现。 由此产生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必要的费用。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诉讼责任保险:保障债权人权益顺利实现

2016年,基于诉讼责任保险的发展成熟,浙江、广东、天津等高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责任保险介入财产保险的实践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险人应以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保险人应赔偿被保全者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据资料。

在本案中,除了担保、抵押及保证方式,c公司还通过保险诉讼责任保险实现了对债权的全面保证。 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可了c公司的做法,将诉讼责任保险费用作为“实现债务所需的支出”。 和贷款保证保险一样,诉讼责任保险本质上是债务保证形式,但两者有本质的不同。 主要是贷款担保保险的投保人是借款人(债务人),被保险人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诉讼责任保险主要对诉讼财产的保全,投保人是债权人或者保全申请人。 发生时期,贷款担保保险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发生,诉讼责任保险在进入诉讼、仲裁或执行手续时发生。

诉讼责任保险的运用,有效地推进司法实践“执行困难”的解决,有利于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引入保险保证制度后,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为后期执行提供保障,而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对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也可以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限度内寻求负担。 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避免申请人财产损失,有效拓宽财产保全的实践途径,客观促进了事件的顺利解决。 对司法机构来说,大大降低了不可执行的风险。 此外,诉讼责任保险对于弥补担保公司担保率高、无法参与非现场案件担保的固有缺陷,解决当前债务违规频发、法院无法执行的情况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机遇与挑战并存:保险业需要“补习”

2012年,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国内首次创新诉讼责任保险产品。 2013年,该公司承担41起保险费223.06万元,风险保障1.76亿元。 据中再生保险行业数据分析中心的研究,诉讼责任保险的第一个费率参照保证公司的费用标准,费率达到财产的2%-3%。 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税制改革的影响,汇率大幅下降。 另外,业界单独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也在逐年上升。 2015年,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的保单数量只有几十件,2017年,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的保单数量已经达到数百人。

作为潜力巨大的保险业“蓝海”市场,诉讼责任保险近年来发展迅速,相关风险也在业内逐渐积累,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公司的偿还能力。 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保险业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补习”。

一是诉讼责任保险专业性强,公司对核保险赔偿等程序的专业性要求高,保险公司应引进熟悉法律和诉讼执行程序的专业人才,加强员工的实务培训。

第二,诉讼责任保险与诉讼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在面对反诉、反证等复杂情况时,如果匆忙承担保险,保险机构将面临高经营风险。 保险机构应全面评估、验证投保人的诉讼风险,明确个案风险状况。

三是保险公司必须做好陷入被动诉讼的准备。 对于保证法律诉讼风险的专业保险类型,如诉讼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经常面临巨额索赔,陷入被动诉讼的局面,此时也需要通过律师介入,支付不折不扣的律师费用,客观增加经营成本,公司应提前准备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