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于12月10日将文件送交国家医疗保险局,着手药品保险稳定价格的工作,发现药品价格异常,要求有关经营者信函说明情况的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拒绝调整的,有相应的处罚。
药品价格由医疗保险局控制
12月6日,国家医疗保险局印发了《关于目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表明,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医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关于如何设定价格,本意见是药品经营者(包括上市许可人、生产、经营企业等,以下相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与诚信、质量价格一致的原则,在药品价格中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合理稳定价格。
同类药品在剂型、规格、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根据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维持合理的差价关系,具体规则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过渡期间,在定价、购买和支付工作中,如果涉及到药品差价的关系换算,可以参考已经执行的规则。
零售药物的价格也不例外
其次,强调发挥医疗保险对药品价格的诱导作用,坚持“数量采购、数量价格联合、采用整合”的方向,促进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完善定点机构协商管理,加强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督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按照以上要求,这不仅仅是药价的制定,医疗保险局还表示采集、医疗保险的支付等方法来管理药价。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可以理解为是高价、低价的药品。
其实,医疗保险局在药价管理方面有行动,除了数量采购、谈判等,今年福建泉州和湖北咸宁医疗保险局采取了相关行动,直接监督零售药价。
例如福建泉州对该市15家定点连锁零售药店的100种常用药品进行价格监测,每季度更新、公布药品零售价格,让大众及时查询各种药品价格信息湖北咸宁更直接,在该市医疗保险局的激励下,数家连锁反应积极, 对药房常售的100种药物实施降价,平均减少率为6.01%,个别品种最高减少率达到46.67%。
不是合理的定价,而是重点
此外,意见还表明,建立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督机制,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自主价值权,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监督预警、通信咨询、注意预警、成本调查、信用评估、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督机制,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性的加强。
主要从建立监测价格供应异常波动的预警机制、通过通信咨询等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探索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信息披露等手段加强社会监督等5个方面进行规制。 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对于价格上涨幅度和频率异常、地区间和在线价格差异较大、流通链接涨价明显超过合理水平、无法配送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通过信函征求有关经营者的情况说明。
2、情节严重,影响不良的,应咨询有关经营者,跨地区签约,说明变化的原因,提供和妥善处理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程等资料。
3、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经营者自愿调整价格到合理区间的,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拒绝在约定时间内调整的,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发出警告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网络连接等措施。
四是国家与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动,依靠药品的集中采购和使用,以药品经营者为对象,围绕质量、供给、价格、配送等重要指标,研究推进可量化药品价格的可靠性评价,探索建立量化评价、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疗价格采用信用评价制度。 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和限制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高的优先中标信用评价为负的,要采取限制集中采购,纳入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监督范围等各种方法限制严重信用丧失的,根据情节暂停网络等惩戒措施。
5、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发布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信息,通信合同结果公布价格成本调查结果,公布严重影响药品价格和供应秩序的违规失信案例,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形成合理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