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网_地方新闻丨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刘某某与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最近,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总结了刘某与隋某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本案件的执行维持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 2017 )吕0214执行788号案件。 执行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馀额不足,登记部门对以被执行人名义的青岛市朝阳区夏塔路的房地产进行检查,检查期间为2016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 然后,被执行人隋某被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被列入失去信誉的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7月3日,隋某申请强制执行刘某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编号为( 2018 )吕0214年1539日。 双方协调本案(执行案号2017 )吕0214执行788号住房分摊款14978.5元和执行费125元共15103元,统一履行吕0214执行788号抚养费( 2017 )。 剩馀案款,执行人不履行支付义务。

2019年3月7日,执行董事将隋某拘留在城阳法院,双方当事人当场和解,隋某写了保证书。 2019年3月12日,被执行人隋某将106338元转入法院账户。

本案件内容复杂,涉及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纠纷。 近年来,法院接受离婚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多,离婚中双方似乎总是要把感情上输掉的不愉快转移到共同财产和养育孩子的剪刀上。 本案离婚纠纷案件的执行涉及抚养费纠纷。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执行董事按照未成年人最大的利益原则,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抚养费义务。 对被执行人疏忽多馀支付义务,干部警察拘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面临压力,自愿履行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胡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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