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无等级幼儿园_成都这家每年学费超5万的幼儿园 竟无办学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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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的焦点

是否有欺诈的嫌疑

控制

多项证据证明被告在众多宣传资料中以“幼儿园”方式误解了原告。 原告从一开始到最后都认为幼儿园有学校运营的资格,直到幼儿园被通报为止,联络说没有结果,才发现被通报的原因是无证的学校运营,但被告没有被告知资格的有无

辩论

没有隐瞒过没有取得资格的事实。 营业执照也清楚地标明了教育经营范围。 另外,在协议的签订中,被告的签订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幼儿园”。 因此,原告方签署协议时,必须明确知道被告没有资质的事实

年平均56800元的学费,入园1年半后,很多家长发现孩子上幼儿园本来就没有取得学业资格。

最近,许多家长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了这家“fike ids国际幼儿园(南城校区)”所属的成都某fike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以该幼儿园的名义一起招聘的另一家公司四川某创世记实业有限公司。

12月5日,其中2名原告家长的诉讼在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主张,上述2家公司对法院承担连带责任,取消入学合同关系,返还支付的学费113600元,同时承担340800元的3倍赔偿,承担诉讼费用。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尚未作出判决。

上学

两年一千三百六百元的学费使孩子上国际幼儿园

2018年3月,成都家长李先生和傅先生送孩子到成都南城都汇区附近的这个“某菲克IDS国际幼儿园(南城校区)”签订了入学协议,一次缴纳两年级共计113600元的学费开始了幼儿园的学习。

根据李先生和傅先生签署的入学协议,园方签署公司为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创世记实业有限公司。 据李先生介绍,上述两家公司以“某fike ids国际幼儿园(南城校区)”的名义参加了招募活动。

公开资料显示,该“某菲克IDS国际幼儿园”总部设在成都,主要复盖西南地区,现在成都和重庆有很多分园。 小李和傅的孩子们经过的是幼儿园之一。

工商信息显示,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某。 四川某创世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某。 两家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包括教育咨询,但不包括教育、早教和教育培训。

“在国际幼儿园,价格不便宜。 平均一年收入56800元。 ”李先生介绍说,也值得为孩子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孩子入学后一切顺利,园方教育和日常安排令人满意。

转型期发生于2019年7月,孩子入学1年半后,幼儿园接到通报。

据多名家长介绍,7月某日,园方召集多名家长进行商谈,谈到了现在幼儿园面临的问题。 “幼儿园被教育局严格检查,转移,资质成为问题”某家长介绍说,之后幼儿园也发出道歉罪状,提供了相应的转学等方案。

起诉

幼儿园由没有学校资格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说,在这次骚动中,家长们得知幼儿园没有学习资格的重要消息。 “家长也从教育局调查过,他们确实没有办学。 这相当于孩子上了一年半幼儿园,违反了学校”

得知消息后,一些家长与幼儿园商量,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解决办法。 另一方面,一部分家长无法接受,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至今为止招生时参与入学协议的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创世记实业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列为被告。 李先生和傅先生是其中的两名监护人,成都高新技术法院于今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两名诉讼。 12月5日,该案开庭。

两位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诉,李先生和傅先生于2018年3月与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创世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入学协议,使孩子进入“某菲克IDS国际幼儿园(南城校区)”,一次两年共缴纳113600元学费。 但在此过程中,上述公司没有证明书,隐瞒了重大事实,2年达1.5年,对原告实施欺诈行为。

因此,原告提出了若干方面的诉讼请求:上述两家公司实际上是两个品牌集团,必须共同实施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取消被告欺诈设立的入学合同关系, 在必须退还支付的学费113600元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损害消费者财产的情况下,可以退还服务费,向服务者请求服务价格的3倍的赔偿,因此向被告请求340800元的3倍的赔偿

被告代理律师

确认没有幼儿园的运营资格

但是,我从未隐瞒过这个事实

针对原告的上述意见,被告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创世记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也在法庭上应对。 据被告代理律师介绍,本案为教育训练合同纠纷,并非属于经济法范畴的消费纠纷,原被告关系不存在物质载体,应达成的服务内容和承诺不明确,不应由消费纠纷审理,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外,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教育训练合同,被告承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教育训练启发服务,已经实现。 被告在这一过程中,不认为是欺诈行为。 原告应该知道在被告所购买的是学前教育服务,实际上,被告提供的是以学前教育服务为中心的幼儿启蒙教育,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服务内容、性质、质量符合协商的约定,没有欺诈行为。

关于无执照运营学校的欺诈问题,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没有掩盖被告没有取得资格的事实,营业执照也明确显示了教育经营范围。 另外,在协议的签订中,被告的签订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幼儿园”,而是“幼儿园”,签名应该是某幼儿园,不是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原告方在签署协议时,必须明确知道被告没有资质的事实。

“原告在选择被告幼儿园时,主要考虑幼儿园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服务和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其实,被告已经提供了优质的服务。 原告的目的已经实现了。 ”据被告代理律师说,被告提供的学前教育整体也不是欺诈行为。

另外,据被告代理律师说,原告购买的是教育服务,不是学业资格。 “幼儿园不是学历教育,运营学校的资质的有无对原告获得的服务本身没有影响。 在此过程中原告对被告的服务没有提出质疑。 因此,工作素质与服务内容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资质的有无不能成为被告是否实施欺诈的依据。 ’他说

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因缺乏证据而经营学校

以幼儿园的名义招募

对此,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在各种宣传资料中以“幼儿园”方式误解原告,提出了多项证据。 原告从一开始到最后都认为幼儿园有学校运营的资格,但是在幼儿园被通报之前,联络说没有结果,第一次发现被通报的原因是无证的学校运营,但是被告没有被告知资格的有无。

原告代理律师说,幼儿园必须在获得许可后招收学校。 办学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许可证,被告不能提供,按照规定,招聘过程中也不能招募。 “任何机构都不允许私人开办学校,许可是前提条件。 被告无执照经营学校,招生过程中以幼儿园名义招生。 这是误会。 被告在招生过程中没有否认没有资质,在原告入学时不能说明被告做了欺诈行为。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尚未作出判决。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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