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二级检察合办民事公益诉讼诉讼前和解公开审查
作者:葛象慧新闻来源:正义之网

诉讼前和解公开审查
正义网台州11月8日电(通信员葛象慧)说:“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提出和解申请,现在想赔偿渔业资源损害的修复费用吗?”
他谈到“想赔偿并修复受损害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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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上午,在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会议室对台州市检察院和该院联合非法捕获水产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前和解进行了公开审查,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听取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前和解的各方面意见。
本次公开审查的8起案件均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台州市、温岭市二级检察院共同实施了本次集中公开审查。 为保证审查过程公开公正,检察机关邀请了温岭市环境综合整顿委员会、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温岭市公安局代表和两位人民监督员代表。
上午9点,相关参加者出席,记者朗读公开审查会场的纪律,公开审查正式开始。 验证公益损害赔偿人的身份,宣读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后,检察官陈述事件,阐述定性,进一步确认公益损害赔偿人先前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前的和解申请,就公益损害赔偿金额与公益损害赔偿人分别协商。 最后,会议听取了人民监察员代表和温岭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温岭市公安局代表就诉讼前和解条件及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的意见。
今年1月,温岭市人民政府从2019年1月11日起宣布,全市全民所有制河道、湖淡水水域(发放养殖证的水域除外)为禁渔区,禁渔期为全年。
我院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现金某等4人非法捕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将案件线索转送台州市检察院。 台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金某4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以禁止使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必须破坏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经过公告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处理期间,收到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诉讼前通知书的金某等4人表示希望民事和解,赔偿渔业资源损害的修复费用。
在公开审查中,金某等4名公益损害赔偿者对事件的事实没有异议,表明想积极地进行赔偿。 台州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与金某等4名公益损害赔偿人就公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了协商。 《关于渔业资源损害赔偿事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渔具、非标准网具、禁止捕捞期间禁止作业的渔具,或者采用电鱼、拦河网捕捞等禁止捕捞方法捕捞的,一般以违法捕捞物价值的10~30倍进行赔偿,至少人民币2000元以上”。 经协商,确定公益损害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当天,包括金某等在内,公开审查的8起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公益损害赔偿者14人与检察机关达成民事诉讼前和解,签订了公益诉讼和解协议书。 现在,8起事件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6万元由国库支付。
希望受到公开审查的人民监督李祖国、周军夫充分肯定本次民事公益诉讼在公开诉讼前的和解开展,寻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普及的经验。
“对赔偿金额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诉讼前和解,也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的效率。 台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阮晓霞说:“检察机关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帮助浙江省诉讼源的管理具有探究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