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纳税信用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应该什么时候申请重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评估和重估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确定之年填写《纳税信用重估申请书》(附件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估。
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检讨评价结果。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估工作,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重估信息(附件四),或提供重估结果的自行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