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请人申请退税_10月、11月都没申请退税,12月申请怎么算?

保留退税在2019年39日公告发布之前,我们曾在个别领域尝试过保留退税,2018年在部分行业实施了一次保留退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使留存退税政策常态化、规范化。

39号文规定,从4月1日起同时满足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增量保留退税。

纳税申请人申请退税

某企业截至2019年3月底库存50万元,4月至9月留存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100万元。

纳税申请人申请退税

从4月到9月全部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项目。 纳税人连续6个月增留税额,9月增留税额为50万元。 该企业也符合其他4个退税条件的,可以在10月的纳税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保留税额30万元( 50*100%*60% )。 该企业10月收到30万元退税的;。

这个案例与中规矩相比非常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其他情况。

最常见的是中途没有增加。 例如,如果4月份的停留时间为40天,比3月份的50天小的话,连续6个月只能从5月份开始看。

纳税申请人申请退税

5月至10月分别为55、80、70、90、100、100万元,纳税人连续6个月增加扣除税额,10月增加扣除税额为50万元,该企业满足其他4个扣除条件时,可在11月纳税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款。

这并不是连续6个月从今年的4月开始计算,纳税人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都是连续6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似乎很容易理解。 不管怎样,最初能够满足连续6个月的,是今年4月到9月连续6个月。

下一个朋友的消息是特别的。

纳税申请人申请退税

这个特殊的案例和以前的2个案例不同,满足了就马上退休,满足了就什么时候退休,4-9月满足了我的10月就申请,5-10月满足了我的11月就申请。

这位朋友,我满意了之后有一段时间没有申请,下个月申请了,这个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其实这里主要有两点问题。

1、每月的保留税额发生变化。

连续2、6个月可能连续7个月。 连续八个月,我走后看还是从后面看?

让我们具体地看看图。 如果4月到9月连续6个月增加,6月到9月增加了50个以上。

纳税申请人申请退税

但是,纳税人10月的征收期间不进行退税,申报后,10月的保留税额也是100万,11月纳税人想起申请时,我们是怎么看的?

首先,保留税额发生动态变化,9月满足条件时没有申请,现在10月有保留的新数据,是否以该期间的增量保留退款?

我们一定要根据十月份的增加来计算退税。 这是不争的事。 因为你的增加部分发生了变化,所以可能已经使用了一部分扣款。 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退款了。

一些朋友在11月申请,但是我退出是为了满足4~9月的条件,还是有人说应该在9月末阶段停留。

这样做会有什么结果呢? 在这里,如果我们在10月申报后的保留税额达到了10,你按照9月份的增量退休的话,( 100-50)*100%*60%=30万计算,你在10月份退休还有10万,你或者30万退休,收入必须转出30万 会是负面的吗? 可能吗?

纳税申请人申请退税

接下来,这6个月连续怎么看?

结果,现在连续了7个月,甚至连续了8个月。 因为看法不同结果也不同。

下图: 4月至9月符合条件,10月至11月未申请退税。

纳税申请人申请退税

第一,从后面看。 申请退税的上个月必须在6个月前增加,申请退税期间的增加必须在50以上。

12月份第一次申请,从6月份到11月份连续没有达到条件,10月份没有增加。 这时的结论是不能退税的。

第二,从后面看。 先满足6个月连续增加量的条件,12月申请,4月至9月满足条件,且11月所属期间的保留税增加量在50以上,可计算退税。

11月份的保留款为100,退税=(100-50)*100%*60%

那么,你认为这两个观点哪个对呢?欢迎评论讨论。

本文来源:兄弟税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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