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财经12月16日发表了湖北证券监督局关于采取对郭丽萍发行警告书的措施的决定。 调查显示,郭丽萍在中信建投证券株式会社(简称“中信建投”)十堰北京北路证券营业部就业期间,有便于客户间融资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监会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6)款的规定,决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采取向郭丽萍发出警告书的行政监督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监督会公告[2009]2号)第13条第(6)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11条的规定和证券公司认可的范围内执行,不得为客户间融资提供中介、担保和其他便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监督会公告[2009]2号)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证券监督会及其派遣机构依法监督管理证券经纪人。 对违法违反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督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因管理不当而违法违反证券经纪人、客户投诉、发生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采取提高证券营业部分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和金额、依法限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督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监督会公告[2009]2号)第27条第1款规定:证券公司职工从事证券中介业务的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下是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措施向郭丽萍发出警告书的决定
郭丽萍:
调查显示,您(郭丽萍,身份证号: 4203XXXXXXXXXX2049 )在中信建投证券株式会社十堰北京北路证券营业部就业期间,有便于客户间融资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国证券监督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监督会公告[2009]2号,以下称“暂行规定”)第13条第(6)款的规定,决定根据《暂行规定》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我局采取向你发出警告状的行政监督措施。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券监督局
2019年12月6日(责任编辑:六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