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7日,参加新京报智库学术研讨会的专家正在讨论创造公平竞争电气商环境的问题。 新京报记者李凯祥摄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战略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凤霞

中国金集团最高经济学家万喆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
加上新兴技术,不公平竞争的手段得到简化。 利用技术降低流量的权利、搜索的权利等手段越来越隐蔽,取证越来越困难。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电商经济和平台企业不断兴起,其中也存在一些挑战性现象和问题,接近双十一,关于“二选一”的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10月27日,新京报召开了以“营造公平竞争电气商环境”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讨论了平台经济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如何营造公平竞争电气商环境、政策和法律如何改善独家电气商环境等议题。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网络交易监督司副部长韦犁、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为凤霞、北京大学法学部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雪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部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中国金集团最高经济学家万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战略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新
新京报社主编李海在致辞中指出:“新技术带来了新的可能性,新的消费带来了新的观念,但无论怎样变化商业总是规范化的,商业需要伦理,商业需要文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司副部长韦犁强调网络和电商界需要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不是限制其发展,而是追求公平竞争的环境,健康发展。 制度设计要结合现实的经济发展,公平竞争的基本原理有利于技术发展,有利于提高效率,有利于消费者的整体福利。
增加政策,规范平台竞争加强商业环境
近年来,网络领域监督制度完善步伐加快。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三部《反垄断法》成套规则正式实施的10月,国务院颁布《优化经营环境条例》,为深化和巩固经营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互联网领域越来越发展的“二选一”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凤霞分享了这些政策对新职业状况的监督,更清楚了对不公平竞争的认识。
技术支持“二选一”隐蔽性强化取证难
加上新兴技术,不公平竞争的手段得到简化。 利用技术降低流量的权利、搜索的权利等手段越来越隐蔽,取证越来越困难。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的特约研究员赵占领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了电器商的“二选一”行为。
他认为在执法层面“二选一”是电商法还是反垄断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首先是应该解决的前提。 其次,在“二选一”的具体执行水平上,“二选一”近年来有越来越隐蔽的趋势。 例如常用的措施:流量限制、搜索下降权等,一般情况下很难进行科学调查。
法律得到加强,电商法第35条的潜力巨大
北京大学法学部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雪军不能将《电子商务法》第35条简单定性为“二选一”条款。 那其实是有巨大潜力的条件,是非常明确指出的保护平台内中小企业不滥用平台相对优势的重要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认为,有必要研究如何促进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发展。 电商法第35条强调,不得利用服务合同、交易规则、技术手段等不当限制平台内的经营者。 国务院38号文也明确禁止网上平台单方面的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 包括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平台经济时代,如何看待“二选一”的新特征
最近越来越激烈的电商“二选一”现象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如何构建公平的电商竞争环境,解决“二选一”问题成为研讨会的焦点。
电商法35项是保护中小企业
电器商品“二选一”的由来很久以前,今年越来越激烈,在6·18、11·11等电器商品促销战争的前夜,经常爆发商店被迫“二选一”的消息。 某电器公司的干部最近说,对某业者来说“二选一”意味着裁员500人,还是裁员200人的艰难选择。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部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雪军在研讨会上表示,对于公平竞争的电气商品环境,不能忽视巨大平台和大规模平台内的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否则就不能完全理解创造公平电气商品竞争环境的内容。
薛军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关注了一个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平台,可能会滥用自己的优势,不正当地压迫平台内的中小企业。 “这就是第35条设定的典型适用场景,我们现在应该就第35条未来适用及其可能执法的构成要素、相应的法律责任,回归到保护中小经营者的主题。”
国家信息中心与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凤霞分享,“二选一”对消费者权益有很大影响,“消费者有价格和选择,但存在“二选一”会影响消费者权益。 “二选一”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福祉,也给平台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打击,从更长期来看,还会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二选一”手段隐蔽增加监管难度
凤霞还指出,相关部门对“二选一”的监督管理越来越严格,迫使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也在发展,不公平竞争手段隐蔽性和技术性强,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
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的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现在的平台强迫业者“二选一”的行为,越来越隐蔽,监督部门在调查平台“二选一”的行为时科学调查变得困难。
赵占领说:“早期的平台是给商户发送通知,明确通知商户不能在其他平台开店,或者关闭其他平台的店铺,现在只是用电话口头通知,确实很难取证。”
赵占领还说,平台“二选一”的手段也在发展,例如搜索的权限、流量限制等迫使业者进行选择。 “但是,搜查的权限,一般来说是可以进行科学调查的。 使用相同的关键词,可以对某个时间的检索结果进行比较判断,但这也只是参考因素之一。 然而,流量的限制几乎是无法取证的。 商家业务量的减少可能是由很多因素引起的。 想证明通信量的减少是因为平台在后台做了工作。”赵占领说。
建设公平竞争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需要多项措施。 例如,要进一步细分现有法律法规的辅助制度,加强完善部门合作和社会共同治疗,落实规范联动合作机制的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和行业领先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的作用。 加强信用管理,持续建立和完善平台企业信用文件,特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单方面签订专用服务提供合同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据信用记录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平台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督。
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发展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创新,这种探索对一切新的职业状态发展都具有风格意义。
中国金集团最高经济学家万喆
平台限制商强调自己的优势使市场不公平
当前的电商平台竞争,由于其同质化性质非常强烈,无法表现出与他人的差异,一些平台通过限制商店渠道强调自己的优势,引起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我们也需要恰当地定位当前发展所需的福利和均衡。 避免重视短期公平而忽视长期公平,也避免重视局部公平而忽视全球公平。 在共生中发展监督与创新,不仅相互遏制。
实际上,对于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问题,我们必须进行更加实证的研究。 从短期、长期、一点、一面、一部分和整体、一阶段和一层次来考虑这个公平和不公平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
口头通知后流量限制“二选一”进一步隐蔽
“二选一”问题是适用电商法还是适用反垄断法的第二条的一般条款是个问题。 但是,反垄断法一般都有反垄断诉讼,行政法的成本很高,现在考虑是适用反垄断法还是适用电商法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近年来,取得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的行为越来越隐蔽,初期发行明确的通纸文件,可能会让业者知道可以做些什么,现在通过电话口头通知。 这样的方法,确实很难取证。
在具体的执行层面上,一些平台利用技术和信息垄断的优势,对商户采取业务限制,例如检索权、检索结果干预、曝光屏蔽等,但由于这些一般情况仍然难以取证,许多因素可能导致这些结果
新京报记者范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