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网兰州11月9日电(记者崔琳) 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原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行动大队的指导员陈某为“保护伞”,以受贿罪、受贿罪的嫌疑公开判决,判处徒刑5年6个月,罚款30万元。
法院表示,从2014年至2018年12月初,被告陈某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行动大队指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监督检查多个部门经营行为的过程中提供援助,相继接受他人财产共计赠送82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国家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利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成为受贿罪。 被告人陈某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其他国家的员工财产,其行为已经成为受贿罪。
破案后,被告人陈某亲属将受贿人民币774000元留存兰州市城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现依法没收,缴纳国库。
法院审理表明,被告人陈某在被起诉前主张行贿,暴露他人犯罪线索,立功认罪,退还赃物,可依法处罚。 被告人陈某作为人民警察,负责打击违法犯罪,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接受监督对象的金钱,将工作中知道的通报内容通报给通报人,泄露公安工作秘密,容忍违法犯罪活动,受贿,使用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贿赂来调整职务,依法犯罪的人数 (完成)
【编辑:郭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