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执行过程中使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查、发行、适用范围、有效期、相关责任等内容。 公布《规定》是贵州推进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必将为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规定》表明,律师调查命令是指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调查向相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集特定证据资料的法律文件,因为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得相关证据资料。 律师调查令适用于执行人是否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调查收集,有效期限可根据调查的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执行人申请律师调查命令的申请,议院或执行法官应当决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发行律师调查命令申请。 不符合条件的,应口头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记录在答案中。 持有人必须依法实施调查,不得将持有律师的调查命令交给他人实施调查,不得调查与律师调查命令中记载的调查内容无关的其他内容。 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在调查结束后5天内,连同调查人员填写的收据一起提交人民法院。
《规定》指出,接受调查的人在收到律师的调查命令后,应当当场持有律师调查命令指定的证据资料。 因特殊情况无法当场提供的,应当在律师调查命令后5个工作日内持有律师调查命令指定的证据资料,并书面说明当场无法提供证据资料的原因。 接受调查的人根据情况不能提供证据资料和证据资料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持有律师调查命令指定的证据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级或其所属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资料来源:贵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