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新修订的《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管理方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颁布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的《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法》。 依法建设会计队伍,旨在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为云南省提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第七章第31条,主要制定依据、使用范围、管理体制、内容和形式、单位管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审核和评价等内容,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一,进一步澄清管理体制。 根据统一计划、等级责任、分类指导、邻近处理原则,由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综合管理和统一调整全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法、教育计划、教育机构管理方法等工作的省人社厅负责综合管理和统一调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州市、县级财政部门与本级人才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综合管理、统一调整管辖区会计人员的教育活动,由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是进一步澄清内容和形式。 会计负责人的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必要科目和专业科目,必要科目的内容包括会计负责人应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课程内容包括从事会计工作应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 会计人员可以选择自主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参加全国会计类相关考试、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包括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课题研究和学术成果发表等。
第三,进一步澄清单位管理。 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实施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从原来的24学分增加到90学分以上,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为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以上。 单位认定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参加师资培训、会计离产培训、远程网络化培训,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计培训,参加会计相关考试、会计专业以上学位教育,承接会计科研课题,发表会计科论文,出版会计科书等9个单位计量标准,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单位获得方式。
云南省颁布《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对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加强云南省会计队伍建设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