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张稳大众日报记者袁涛
12月16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方法”),将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等畜禽屠宰管理纳入调整范围。 另外,考虑到屠宰管理实践和大众生活习惯,对于不影响食品安全和疫病防治的屠宰行为,在附则中设置了排除条款。 一是农村地区个人屠宰家畜不适用本法,二是吃少数民族家畜应尊重提供屠宰活动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方法”完善了规划设置和行业布局。 生猪屠宰厂(场)按国家规定实施定点许可制度,不对其他家畜屠宰厂(场)设置行政许可或审批,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具体条件和要求,依法督促经营,不影响市场活力。 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上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市场创始人应当划定活禽交易区,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消毒等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活鸟取引领区域内屠杀。 活鸟的交易区域应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方法”建立了畜禽屠宰环节全程管理制度。 明确了工厂检验制度、工厂记录制度、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检验制度以及问题产品报告、召回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了畜禽屠宰厂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方法:建立家畜屠宰环节疫情预防控制制度,明确依法对驻屠宰场的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同时,对官方兽医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动物和动物制品实施检疫,细分了疑似感染的动物和动物制品的处理等情况。 另外,还明确了屠宰工厂(场)疫情预防管理主体的责任。
加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追究,《办法》借鉴明确家畜屠宰场风险等级管理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上溯及合作制度、通报制度等的食品安全法、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家畜屠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规定处以畜牧厂检验登记制度、 未建立畜禽产品出货记录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牲畜,未按规定建立肉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检验禁药和违法添加物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生产现场屠宰操作程序流程图和检疫、 未按规定悬挂检查工序位置图的,未按规定缔结、保存牲畜屠宰协议的,未按规定检查记录禁药和违法添加物的。
有收购、屠宰感染或感染嫌疑、死亡、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仍在停药期内或含有禁药或其他化合物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屠宰的其他情况的家畜。 畜禽屠宰厂违反上述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个人向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为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分:未按规定条件设置畜牧场的,未按规定实施屠宰检疫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滥用其他职权,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