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退市风险的股票_ST雏鹰事件:“股票退市”成常态?非交易性风险如何防范?

最近,随着新股的不断上市,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在急速增加。 林说什么都有变大的鸟,股票投资的领域也是如此。 大家既然买了五颜六色的股票,就要做好心理准备。 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一部分风险是交易性的风险,这个可以直接转售,损失也少。 好处是马上转移风险,购买其他股票可能会马上回报收益。 但是,如果遇到另一种风险,即有系统风险的股票,网民发现完全被监禁,无法撤退。 这股股票是完全不可避免的。 例如,最近在喧嚣的深处被称为养猪第一股的雏鸡农牧停止发售的是继a市中弘股之后的第二股“面额退市”普通股。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了大幅度的改善,但与我国证券市场日常发展和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要求相比,目前退市制度还存在很多缺点,需要加以改善。 小编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和完善我国退股市场的制度

消除退市风险的股票

1用修订的证券法完善公司退市相关条款

上海深交易所通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股票上市制度,但相关规则毕竟不属于法律,新修订的交易所规则也停留在交易所水平。 由于交易所规章水平低,法律强制力不足,具体实施往往难以实行。

同时,由于交易所规定,例如退市的法律救济、股东权益保护、上市恢复等诸多问题不会出现,应尽快建立法律层面的股票退市制度,以证券法明确改善股票退市制度,特别是在退市法律结果、法律救济、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定,国务院证监察部门对特殊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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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2st缓冲区

目前,我国实施的ST缓冲退市制度对股市效率影响很大,市场上还残留着大量的劣质公司。 这些劣质公司在ST缓冲期操纵利润回避退市,证监部门和交易所未能严格审查市场感情,大量劣质公司长期处于劣势不退。 这些劣质公司常常成为“壳牌资源”,在股市上反复进行投机性交易。

为了提高退市效率,我国应废除ST退市制度,建立新的退市程序,例如对主板市场,采用美国纽约交易所废除后长期调整制度,防止接触退市的公司先停止,成为壳牌资源,然后开设2年左右的再市调整期间 对创业板市场,应采取快速退市的方式,对于达到退市标准的公司,应立即停标,实行直接退市,以市场方式取胜劣势,加快上市公司流动性,持续改善市场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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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消上市公司退市恢复程序

美国、日本的上市公司退休市场后,可以在OTCBB市场、粉单市场、绿单市场等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公司退休市场后,在场外市场上进行交易后,不会再回到主板市场。 香港完全没有场外市场,公司基本上退休了。 我国借鉴海外股市的经验,取消上市公司的退市恢复程序,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旦退市到第三版市场交易后,如果不再重新上市,就退到最后。

在我国,退市公司多数是严重的虚假上市和经营困难,或者是负债特别重的公司,这些公司靠自己的努力几乎难以根本改变,能够恢复上市条件的公司多数不是实质性的变化,而是通过出售资产和虚假报告等巧妙手段来恢复上市, 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本体结构改善的同时,退市公司立即又恢复上市,必将在退市前在市场上受到疯狂宣传,以疯狂赌博恢复上市,大大减少退市制度的意义。 因此,建议取消上市公司的退市恢复程序,实行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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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市决定权转移到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中止和上市中止的实施方法”,证监会判断交易所退市决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同“方法”有违的,有权要求交易所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取消交易所的决定。

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的决定权表面上给予证券交易所,实际上最终决定权在政府手中,但由于政府决定时考虑到社会的稳定、投资者的情绪等,往往难以决定也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恶劣公司长期恶化的重要原因。 政府的决定权不利于退市机制的市场化运行,证监会的工作应该是市场规则的制定和监督,不应从事具体的审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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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大证券市场退市规则一般由证券交易所独自制定,独立执行退市手续,不干预证券交易所的具体退市运营,只有退市手续的公正审判。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于认为交易所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中止上市,联交所作出中止上市的决定,不得经证监会批准。 因此,我国也应尽快将公司的退市权交给上海深证券交易所。

5健全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

我国股票退出市场的制度正在成熟,但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不足。 我国股票回归市场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基本空白,缺乏完善的投资者诉讼制度。 例如,集体诉讼制度和代理诉讼制度,在上市公司因虚假欺诈等原因退出市场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投资者,由于维权困难,必须加快证券法、民法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早日建立股票回归市场后的投资者诉讼制度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维持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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