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_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就发布《省直单位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发出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部门党委(党组):

“省直机关党组研究党员处分事项决定的作业顺序规定(试行)”已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

2019年6月4日

省直单位党组研究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为贯彻总则第一条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业务配置,规范省直单位党组研究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组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我省 第二条省直属部门党组(包括党组性质在内的党委,下同)要全面认真履行严格的党主体责任,坚持权责一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违纪党员的纪律。

省纪委省监委驻留纪律检查监察组(以下简称驻留纪律检查监察组)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依法主张主要责任,加强监督执行责任,推动驻留部门(包括综合监督机构,以下同)党组履行严格的党主体责任,对驻留部门机关纪律委员会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条省直属部门党组讨论党员处分事项决定的工作应坚持党,全面严格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事实,处罚后坚持治人,确保事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律效应和社会效应,事件质量历史和人民 第四条省直属部门党组研究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的工作,省直属部门党组、驻纪律检查监督组和省委直属机关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应分工分担责任,合作,相互制约。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五条在职纪律检查监察组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以违反纪律的嫌疑对部门所属党组管理的处级党员干部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 第六条驻留纪律检查监察组在调查事件事实后,应当经过集体研究,立即向驻留部门党组提出党纪处分的初步建议。 第七条驻留纪律检查监察组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交流。 特别是在留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事件的,应当与在留部门党组和省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八条驻留纪律检查监察组与驻留部门党组联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将案件转送纪律检查监察委员会审理。

对于敏感的特殊事件,经纪检察组驻省纪委批准后,可以不转移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工委审理驻留纪检监察组转移的案件,形成审理报告书反馈驻留纪检监察组。 第十条纪检监察工委要认真履行审查和监督的制约职责,实现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善、程序遵守。

审理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对于不同情况特别需要尽快审查的案件,纪律检查监察组和纪律检查监察工委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进度。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加强与常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 驻留在纪律监察组原则上应尊重纪律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 双方沟通意见不一致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告省纪委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经纪律检查监察工委审理,将驻守纪律检查监察组的正式党纪处分建议通报所属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对于纪检监工委在省纪委研究决定后形成的党纪处分建议,驻纪检监组应在通报所属部门党组的同时充分联系。 第十三条省直属单位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检讨决定党员处分事项。 第十四条省直属部门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应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擅自决定和批准。 党纪处分以党组的名义作成,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党纪处分决定后,应正式通报驻地纪律检查监察组。 第十五条驻留纪律检查监察组党纪处分建议与驻留部门党组的意见不同无法协商的,驻留纪律检查监察组将双方意见报告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决定情况反馈纪律检查监察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特别程序第十六条部门驻党委、机关纪律委员会应当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驻党部门党组讨论决定,由驻党部门党组管理的科学级及以下党干部审查违反党纪事件并给予党纪处分。 在决定党纪处分之前,应征求常驻纪律检查监察组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驻留纪律检查监察组可以由驻留部门党组管理的科学级和以下党干部立案审理违反党纪事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由驻留部门党委、机关纪委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由党组讨论决定。 必要时,常驻纪律检查监察组可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部门党组,由党组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党的组织关系是市、县(市、区),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直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干部违反党纪事件,常驻纪律检查监察组检查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向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报告处理结果。 组织有关地址纪律委员会首先发现并按程序审查,经上级纪律委员会指定或与任纪律监察组协商后,组织有关地址纪律委员会审查的上述案件,应由组织有关地址纪律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党纪处分,并向省直属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

在立案审查的决定和审查处理过程中,组织相关所在地纪律委员会在必须加强省直主管部门党组和常驻纪律检查监督组的沟通协调中意见不一致的,报告共同高级党委或纪委的研究决定。 第四章备案审查及案件质量审查第十八条省直属部门党组管理的处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科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省直属部门纪律委员会自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有关资料报告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备案。

给省委报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省直属部门党组应当依照规定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工委应认真审查备案资料,在发现问题时反馈,促进解决。

纪检监工委应每季度向省纪委、省委直属机关工委提交备案监督情况特别报告,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工委在省纪委的指导下,监督检查省直属部门党组决定、驻纪检监察组处理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等级、手续等,以通报、协商等方式反馈审查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直党的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机关研究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驻留纪律检查监察组给予驻留部门党组管理干部的政务处分,参照本规定处理,以驻留纪律检查监察组的名义决定政务处分,或者给予其任免机关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市直、县(市、区)直单位党组研究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该规定执行。 其中县(市、区)直单位党组研究党员处分事项后决定。 审理由各县(市、区)纪委案审理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浙江省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浙江省委办公厅商中共浙江省纪律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 迄今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依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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