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记者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止条例》(以下称“条例”)。 本《条例》规定,从事重金属行业的企业超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止生产,停止维修,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严重情形,报纸经有认可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居住区、学校、医院、疗养所、幼儿园等设施周边新设、改建、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山西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合作,制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填充垦区和生态修复的技术规范。 禁止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开垦和生态修复。 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