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报道,2013年10月9日,被告周某支付原告欠款4万元发行借款,原告多次要求偿还被告,被告无法偿还。 2013年底,原告与周某失去了联系。 没办法,顾某于2019年8月向法院控告周某。 案件受理后,法院以公告方式发送法律文件。 公告后不久,周某主动联系负责法官,请律师诉讼。
审判中,被告提出总额为4万元的收据3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证明周某已经偿还了4万元的债务。 顾某看完收据后,想起的是2011年,被告周某也借过4万元,当时周某分三次还款,发行了3份收据。 顾某怀疑接收书的落款日期是周某擅自篡改的,但被告主张接收书的落款日期是2014年。 原告在法庭上申请了笔迹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周某提交的收据落款处“2014”的“4”是追加数字“1”形成的。 由此真相大白,被告现了原形。
案件经法官调解,被告退还借款4万元,缴纳鉴定费1700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张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