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_银保监会: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

12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公司、企业合资,成立在中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东的51%。

屏幕截图:银保监会官方网站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6日傍晚对时代财经进行了分析。 本次政策“破冰”意味着外资可以实现人身保险公司控股,未来竞争结构将更加激烈。 这也将使国内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开放化。

外资可以使人身保险公司实现控股

根据修订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措施要求,放宽外资人身保险公司外股比例限制,将外资人身保险公司外股比例缓和51%,确保2020年及时全面解除外股比例限制的制度空间。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为外资进军中国保险业,进一步制定了新规定。 “以前外资来中国开设保险公司,如果出资经营的话,经营年数在30年以上等没有条件的公司多采用合资经营方式。 但是以往,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对外国有严格的股票比例限制,也影响了外资的积极性。

此前,中国规定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上限为50%,此次修订为51%,但董登新认为存在实质性变化,意味着外资公司可以完全控股合资公司,到明年不受合资公司股权限制,外资比例将达到99%。

“合资保险公司放宽外资比例限制后,到明年完全废除,表现出开放的自信和决心,外资有更大的主导权和控制权,监督也不用担心外资对合资公司的控制和发言权,表明本土公司逐渐增大,占有绝对市场份额,在开放时期

使本土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除取消股比限制外,《实施细则》也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其他准入条件,不规定《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关》等有关事项,取消全国设立外资保险机构前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等。

《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了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规则,删除了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管理等相关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在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上同中资保险公司一样适用了《保险公司分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统一适用了《保险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确保了相关监督规定的协调统一

新规则实施,将带来竞争的结构。

董登新认为,合资保险公司股票比限制开放和进入更便利外资方面的进入,使控股公司更便利,将海外保险的先进管理理念带入国内也更有利。 但是合资保险公司和本土保险公司的竞争更加激烈,同行的竞争更加激烈。 保险公司对优秀保险人才也进行人口贩卖,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再次分配市场份额。

另外还分析说“一般来说,海外保险公司集中于高端客户、高附加值产品,在这方面有很大的竞争优势,国内保险机构不足,将来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研发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水平。”

董登新表示,开放外资保险有利于中国金融业、保险业的国际化、开放化。 将来不仅投资,还有中国本土的保险机构,出国设立独资和合资保险机构的双向开放,有利于中国本土保险公司的成长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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