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宗海实行等级保护
初级保护区
阳宗海水体和最高运行水位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向湖河道和两侧水平延伸20米以内的区域。
次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边界的东西向外水平500米,南北向外水平1200米以内的区域,主要进入湖河道两侧各20米水平50米以内的区域。
三级保护区
是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流出区。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 《条例》表明,阳宗海水水质受《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ⅱ类标准保护,阳宗海保护区大气质量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二级标准保护。 在三级保护区违法建设保管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最高罚款100万元,罚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在阳宗海水体、河道冲刷车辆,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初级保护区内禁止8种行为
《条例》规定了三级保护区内12项禁止行为。 其中包括利用渗井、渗井、裂缝、溶洞,暗中设置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逃避监督管理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按规定进行预处理,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向水体排放含有水银、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弃物,跌倒,没有按照直接埋入地下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没有防漏对策的排水沟, 没有利用坑塘等运输或储藏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等。 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二级保护区还规模化建设、扩建污染物排放口和工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灵园、墓地的爆破、采矿、采石、挖土、挖沙畜禽养殖放牧。
二级、三级保护区除禁止行为外,一级保护区还规定了8项禁止行为。 其中,禁止建筑物、建筑物、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湿地工程、水利、执法船舶停靠设施以外的填海、围湖、造田、造地湖岸滩涂建造棚屋,摆摊,经营少许的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放出使用暂时养护水生生物的无效渔具、渔法或不符合规定的渔具捕获的外来入侵物种,丢弃不允许采掘水生植物的垃圾,清洗生产设置、投稿商业广告的阳宗海水体、河道污染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水体的物品。
一级保护区内原居民确有搬迁需要的,应规划搬迁,妥善部署。 在一级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古、电影摄影、大型水上活动等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确保环境和水体不受污染的基础上,经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认可后可以实施。
在阳宗海洗车最高可罚款一千元
《条例》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违法建设用于保管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污染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限定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期限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灵园、墓地的,经过限期撤离的,强制撤离、撤离的转移费用由灵园经营者或墓主承担。 对非法提供墓地的公司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追究责任人员的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的,拒绝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解体或关闭。 如有放牧活动,可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一级保护区内填埋湖泊、围湖、造田、造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阳宗海水体、河道冲刷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应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