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最近颁布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务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划分了道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方面改革事项的财政事务权和支出责任。
方案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案,按规定安排预算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 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情况下,原则上地方政府用自己的财力安排,确保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得到实行。 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务权、执行支出责任收支不足的,上级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系决定进行部署,目前就交通运输领域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事件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改革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面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统一推进“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落实工作总基调,坚持新的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 以供方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务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符合现代财政制度、符合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划分模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适度加强中央政府负责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和能力,落实地方政府在中央认可范围内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措施的落实。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大力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断提高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律。 充分考虑行业特点,运行状况良好,管理行为有效,总结确认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协调完善有问题的事项,切实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事务权和支出责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业务特点,分为道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事务权和支出责任。
(一)中央财政事权。
1 .道路。 国道。 中央负责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宏观管理、特别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网络运行监测和协调,国家高速公路中央负责部分建设和管理,普通国道中央负责部分建设、管理和养护。 中央在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资本中承担相应支出,在普通国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承担中央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2)界河桥。 中央承担着特别计划、决策、监督评价的责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 (三)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中央承担着特别计划、决策、监督评价的责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 界河桥梁、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由中央负责支出。
2 .水路。 (一)长江干线航线。 中央承担特别计划、决策、监督评价责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 (二)西江航运干线;。 中央承担特别规划、政策决策、监督评估责任,建设、养护、管理、运作等具体执行事项应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在中央逐步实施的改革到来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 (三)边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 中央承担特别规划、政策决策、监督评价责任,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或委托地方。 (四)中央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督和紧急救援撤离。 中央负责特别规划、政策决策和监督评价,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负责。 上述渠道领域事项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 (一)宏观管理。 中央承担着全国铁路特别规划、政策决策、监督评价、网络统一规划和管理等责任。 (二)中央决定的铁路公益性运输。 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实施。 (三)其他事项。 中央负责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铁路运输安排指挥、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安全防卫、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编制、交通卫生检疫等公共卫生管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等职责。 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负责支出。
4 .民用航空。 (一)空中交通管理。 中央负责特别规划、政策决策和监督评价,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负责。 (二)民航安全管理。 中央负责决策、监督评价,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实施。 (三)特别任务机队的建设和运作。 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实施。 (四)重大紧急航空运输。 中央承担着决策、监督评价等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实施。 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负责支出。
5 .邮政。 (一)邮政普遍服务和特别服务骨干网络;。 中央承担特别计划、政策决策、监督评价责任,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实施。 (二)邮件和快件进入出境设施;。 中央负责特别规划、政策决策、监督评价,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实施或委托地方。 (三)其他事项。 中央担负着保障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等的作用。 上述邮政领域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负责支出。
建设公路、渠道、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的中央职能,主要包括中央承担财政事务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中央履行行业务管理责任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行业监督、行业统计和运行监督、国际合作等事项。
(二)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财政权。
1 .道路。 (一)国家级口岸道路;。 中央承担特别计划、决策、监督评价责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 (二)国家区域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中央承担特别计划、政策决策、监督评价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 上述道路领域事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 .水路。 (一)京杭运河及其他内河高级航道。 中央承担特别计划、决策、监督评价责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 (二)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中央承担沿海港口特别规划、决策、监督评价责任,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 (三)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理和海(水)上搜查。 中央承担决策、监督评价等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实施。 发挥地方政府组织能力强、接近基层、获取信息方便的优势,加强地方政府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理和海(水)搜索责任。 (四)航运绿色发展。 中央承担特别计划、政策决策、监督评价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 上述渠道领域事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 中央(包括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组织实施责任,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干线铁路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实施。 中央(包括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 .民用航空。 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有关运输机场的责任。 其中,中央负责运输机场的配置、建设计划、政策决策和相关审查工作等,国务院由民航局直接管理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天津机场、藏区内机场、洛阳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中央(包括中央企业) 明确规定实施的地方按照全国运输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的建设计划,负责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实施。 中央(包括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 .邮政。 (一)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中央承担着特别计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的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共同实施。 (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 中央承担着特别计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的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共同实施。 上述邮政领域的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 .综合交通。 (一)运输结构调整,全国综合运输枢纽和集中运输系统。 中央承担着特别计划、决策、监督评价责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共同实施。 (二)综合交通应急保障。 中央和地方都承担着国家紧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和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责任。 (三)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 中央承担特别计划、决策、监督评价责任,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 上述综合交通领域的事项由中央(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地方财政情况权。
1 .道路。 国道。 地方承担着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理的相应责任和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筹措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中央财政出资以外的剩馀资金,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中央支出以外的剩馀支出。 (二)省道、农村道路、道路运输场;。 地方承担特别计划、决策、监督评价责任,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落实。 (三)道路运输管理。 地方承担特别规划、政策决策、监督评价责任,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 省道、农村道路、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由地方负责支出。
2 .水路。 (一)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 地方承担特别计划、决策、监督评价责任,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落实。 (二)客运站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运管理。 地方承担特别计划、决策、监督评价责任,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落实。 (三)地方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督和搜救。 地方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 上述渠道领域事项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三、辅助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的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与组织领导的协调合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本方案,细化改革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审计和评价。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履行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加强投入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安排预算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 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情况下,原则上地方政府用自己的财力安排,确保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得到实行。 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务权、执行支出责任收支不足的,上级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省级统一,推进省以下改革。 各地区应按照本方案的精神,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将省以下交通运输领域的财政事务权和支出责任分为改革方案,组织推进相关改革。 要加强省级统一,适度加强省级政府负责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和能力,使地方政府不承担过度支出责任。
(四)共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要积极切实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务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机地联系交通运输领域现有的重大改革,整体推进,寻求实效。 要加强顶层设计,正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制定的时期、力度和节奏,形成健全的相互作用、协同推进的局面。 完善预算控制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利用库存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的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
(五)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全面系统地整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快修改相关管理制度,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则的完善,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