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内容_《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2月13日,记者在记者招待会上宣布,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招待会场(王健摄)

《条例》完善奖惩激励制度,发挥目标责任引导作用。 条例建立了以评价评价、结果运用、审计、解释责任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生态文明目标责任体系。 一方面“抓住重要少数”形成了制度氛围和刚性的制约,另一方面确保监督有制约、评价、明确、环连的“责任链”,传递压力层,对各部门的守土负责,守土负责,条例各制度能够落地、操作、有效。

《条例》在着力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积极建立以生态健康循环和有效防治环境风险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加强整体保护、体系修复、区域统一、综合管理,实现生态自我维护、自我调节的健康循环。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三区三线”、“三线一点”统一布局的污染防治,加强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规定生态环境应急措施的生态保护,对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水土流失、矿山环境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

《条例》还结合江西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践,重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制约齐全、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资源节约制度、 规定了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管理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保护市场制度、绿色共治共享等重大制度。

记者招待会上,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知事吴忠贞强调《条例》以促进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重要目标任务,要“探索形式可以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条例》吸收总结了江西生态文明建设的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是江西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个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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